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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评述

《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二)》背景下鉴定意见的质证指引
2019-09-05

    建设工程案件具有专业性强、涉及面广的特点,较其他民事案件对司法鉴定的依赖性更大。但司法实践中对建设工程司法鉴定存在诸多问题,对司法鉴定的质证也多有局限。对此,2019年2月1日开始实施的《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二)》多处着墨,涉及鉴定的必要性审查、委托鉴定内容的确定、鉴定意见和鉴定材料的质证等内容,对具体建设工程案件具有非常重要的指引作用。

    凯麦律所近期代理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的某建设工程案件,则重点适用了《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二)》有关司法鉴定的规定。案涉工程系霍尔果斯市某商贸城,该商贸城交付两年后,开发商提出质量索赔并申请了司法鉴定,一审法院同意司法鉴定并采信司法鉴定意见。凯麦律所律师祝维雯、李如音适用《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二)》对一审司法鉴定的必要性、鉴定内容、鉴定材料、鉴定意见证明力等内容进行了全面的审查,代理提起上诉并发表代理意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庭审后,裁定发回重审。

    由于司法鉴定意见是一种特殊的证据形式,涉及专业知识,如果当事人及代理人缺乏相关知识或专业背景,对鉴定意见的质询仅限于感性认知层面,难以涉及鉴定意见的关联性和客观性。《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二)》对于全面质证提供了相应的指引,有助于提升建设工程案件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