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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评述 >知识产权

祐康集团商标侵权
2015-01-30




我所合伙人王登远律师接受祐康集团的委托,代理其起诉浙江某某食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件。

经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后,作出了驳回原告祐康集团诉讼请求的一审判决。

王登远律师就一审法院判断近似商标的依据和标准提出异议,代理祐康集团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庭审结束后,一审被告承诺停止侵权并补偿祐康集团经济损失和合理开支,双方达成和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