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抵押借款合同纠纷案例简介
2015-07-30
浙江凯麦律师事务所 戴梦华、何丽青
案件当事人:
浙江祥和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原告)
浙江国联港务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被告)
受理法院:宁波海事法院
案由:船舶抵押借款合同纠纷
案情简介:
2007年12月,原告与被告签订《最高额授信合同》、《抵押典当合同约定:被告已其拥有船舶“国联9号船舶”向 原告抵押典当,原告向被告发放最高额为600万元授信典当款。
合同签订后,原告向被告开出当票约定典当期限为2007年12月17日至2008年2月14日,后原告向被告交付450万元典当款,典当期满后,被告一直不归还当金,也没有支付任何其他费用,原告多次催讨,均未果。
2008年11月26日,浙江凯麦律师事务所戴梦华律师、何丽青律师作为原告浙江祥和典当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对被告浙江国联港务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向宁波海事法院提起了船舶抵押借款合同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返还典当金 450万元,支付综合服务费及利息 121.5万元,违约金 36.45万元;原告对被告的船舶在折价或拍卖、变卖后所得的价款具有优先受偿权;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宁波海事法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 2008年12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案件结果:
双方达成和解,被告同意偿还原告的借款,后原告参与了船舶的拍卖、分配,并得以部分受偿。
案件的相关启示和体会:
由于本案被告涉及多起诉讼, 且对船舶进行了多次抵押, 认为涉及船舶抵押担保的案件,首先要注意船舶抵押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办理船舶抵押登记时,要注意抵押人清偿债务的情况,因为是否由抵押人自己清偿,直接影响到抵押权人的清偿顺序。
船舶抵押权人为银行的,涉及“新贷还旧贷”,以旧贷抵押登记的时间认定抵押债权的清偿顺序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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