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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并购纠纷香港仲裁
2015-07-30

凯麦律师事务所   史莉佳

基本案情

申请人:美国某知名投资机构

被申请人:浙江某种业股份有限公司

仲裁机构:香港国际仲裁中心

仲裁语言:英文

    浙江某种业股份有限公司(“被申请人”)在引进外资的过程中,与美国某知名投资机构(“申请人”)签订了一系列合作协议,在履行协议的过程中,双方发生纠纷。申请人向香港国际仲裁中心提起国际仲裁,被申请人委托浙江凯麦律师事务所作为其法律顾问,由邹峻律师作为中方首席律师,与美国某知名律师事务所律师、英国御用大律师合作,组成律师团队共同代理该案件。仲裁过程如下所述:

    提起国际仲裁:申请人向香港国际仲裁中心提起国际仲裁,提出了15项仲裁请求,仲裁标的金额高达8亿美金,仲裁语言为英文。

 

    申请先行裁决:被申请人就10个程序性问题申请先行裁决,尤其是“合并仲裁”的问题,挑战仲裁庭的组成及管辖权问题,取得了战略性的进展。

    答辩及证据交换:双方就申请人提出的请求事项进行答辩和提交证据的程序。

    第一次开庭:双方就核心事项在香港国际仲裁中心开庭审理。

    部分裁决:仲裁庭就核心事项做出部分裁决

    仲裁中止:仲裁庭做出部分裁决不久,被申请人与申请人进行和解谈判,向仲裁庭申请了仲裁中止,仲裁庭予以同意。

 

    仲裁程序继续进行:由于双方在履行和解协议的过程中又发生了纠纷,仲裁程序继续进行,将和解协议纳入了仲裁的范围。

    第二次开庭:双方就申请人提出的临时仲裁裁决事项进行了开庭审理。

    达成和解:最终,被申请人与申请人最终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

 

案件评析

    凯麦全程参与了本仲裁案,历时三年多,几经波折,最终完满完成了该案。

    该案件的性质为外资股权并购纠纷,合同当事人通过层层架构的外资投资路径设计以规避外资并购审批,通过贸易方式换汇用于股权收购的方式以规避外汇管制,案件本身涉及中国外资并购、外汇管理、公司法、合同法等多项法律规定以及中国的公共利益政策。引进外资,曾经是无数境内企业借以提高自身经营管理水平的有效途径,但中外文化的差异,境内企业对于合同条款缺乏重视,境外投资者“中国热”的盲目追从等等原因,均为外资并购纠纷的产生埋下隐患。通过该案件,从立法层面上来说,凸显了当前我国对于外资并购、外汇管制等方面存在立法方面的缺陷;从希望引进外资的境内企业的角度,要重视合同条款,避免为了眼前的经济利益忽略了交易的安全性及合法性;对于从事外资并购业务的律师来说,在如何在满足客户商业利益的前提下提供合法性的保驾护航方面值得思考。对于引进外资,我们要从盲目崇拜到趋于理性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