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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合作企业解散纠纷案
2015-07-30

凯麦律师事务所   史莉佳

 

 

基本案情

原告:纶兴有限公司

被告:嵊州金铭服饰有限责任公司

第三人:嵊州市金罗兰制造有限公司

   原告是一家香港公司 ,与被告成立了嵊州市金罗兰织造有限公司(即本案第三人 ,简称“合作企业”),企业性质为中外合作企业。公司成立后,由于业务未顺利开展,原告对公司的真实经营状况一直处于无从知晓的状态。几年过去,原告希望能从合作企业撤资,但是被告称无力受让股权,也没有第三人受让股权,原告几次要求召开董事会,也未得到被告回复。凯麦受原告委托后,策划了退出方案,最终采取了提起解散诉讼的方式,最终达到了原告退出的目的,并且收回了部分投资款。

 

案件评析

   在本案中,外方股东要收回投资,在中方不配合的情况下,其实困难是比较大的,因为股东的出资款已经属于公司的资产,股东想要拿回不是一件容易的事。解散诉讼只是一种手段,给中方股东以压力,推动和解进程。解散诉讼有以下几个关键点:

   提起解散诉讼的条件:根据《公司法》解释二对《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做了解释:公司持续两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股东表决时无法达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比例,持续两年以上不能做出有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公司董事长期冲突,且无法通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解决,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经营管理发生其他严重困难,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情形。

   如何举证“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以及“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凯麦在原告无法提供有效证据的情况下,利用与被告的书面通知往来,一一破解举证困难的问题。

    通过解散诉讼方式迫使中方同意和解协议,受让外方股权,并且在法院的威慑力下,外方款项得意顺利回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