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凯麦成功代理外观设计专利纠纷案
2015-08-24

【案情简介】

    杭州大竹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系ZL200830177411.3号外观设计专利的独占许可使用人,该外观设计产品投入市场以后,由于其设计新颖美观,受到广大用户的肯定和欢迎。正因如此,该产品也成为了侵权的对象。2015年2月9日,杭州大竹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桐乡某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为由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我所作为原告杭州大竹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代理人参加了本次诉讼。

    庭审中,双方围绕被告提出的现有设计抗辩以及责任与赔偿金额展开了充分的辩论。最终,法官认为被告现有设计抗辩不能成立,支持了我方的请求,判令其立即停止实施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的行为,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

【案件评析】

    本案是外观设计专利纠纷案件,主要的争议焦点是是否存在在先设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被诉侵权设计与一个现有设计相同或者无实质性差异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被诉侵权人实施的设计属于专利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的现有设计。”在进行被控侵权设计与在先设计比对中,不仅应当找出两者的差异,还应当考虑这种差异是否属于设计要点,对设计的整体视觉效果是否具有显著影响,即是否存在实质性差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