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国有企业挂牌新三板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问简析
2015-08-28
【情况简介】
浙江衢州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股份”)为国有控股的集团公司,旗下子公司主要涉及商贸流通、酒店旅业等业务领域。公司主营业务为连锁超市及精品百货经营、酒店业、旅游业、物业管理、农产品配送等,其中连锁超市及精品百货经营为公司的核心业务。
东方股份的实际控制人为衢州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东方股份存在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为在职公务员或其他国有独资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况。
【法律分析】
1. 公务员任职问题
东方股份一名监事为在职公务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公务员必须遵守纪律,不得有下列行为: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同时,第六十三条规定,国家实行公务员交流制度。公务员可以在公务员队伍内部交流,也可以与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交流。交流的方式包括调任、转任和挂职锻炼。第六十六条规定,根据培养锻炼公务员的需要,可以选派公务员到下级机关或者上级机关、其他地区机关以及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挂职锻炼。公务员在挂职锻炼期间,不改变与原机关的人事关系。第六十七条规定,公务员应当服从机关的交流决定。公务员本人申请交流的,按照管理权限审批。
根据上述规定,公务员不得在企业或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但经审批可以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挂职锻炼。
2. 国有企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兼职问题
东方股份两名董事同时为国有独资公司衢州控股有限公司的董事,东方股份董事长兼任东方股份总经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未经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同意,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其他企业兼职。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经营同类业务的其他企业兼职。未经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同意,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不得兼任经理。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董事长不得兼任经理。
根据上述规定,未经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同意,国有独资公司衢州控股有限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东方股份兼职。东方股份为国有资本控股公司,未经股东大会同意,董事长不得兼任经理。
【核查及解决方案】
根据上述法律分析,对挂牌企业东方股份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及兼职情况进行核查。针对在职公务员担任东方股份监事的情况,中共衢州市委组织部下发《关于XXX同志任职的函》,同意在职公务员担任东方股份监事。针对董事在东方股份兼职的情况,衢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发《衢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浙江衢州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人事任免的通知》,同意在其他衢州控股有限公司任职的相关人员担任东方股份董事。针对董事长兼任总经理的情况,东方股份召开股东大会,同意东方股份董事长兼任总经理。除上述情况外,针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领薪情况进行核查,上述在东方股份兼职的人员均不在东方股份领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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