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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跨境电子商务促进条例(草案)》评述
2016-06-01

一、概述

    2012年底,杭州被列入全国首批跨境贸易电子商务服务试点城市,建成了全国首个跨境贸易电子商务产业园,杭州集聚了全国超过三分之一的电子商务网站。在电子支付、云计算、快递、网络营销、信息技术、运营服务等领域,涌现出众多专业的电子商务服务商,其中包括全球最大的B2B电子商务平台、全球最大的网络零售交易平台、全球最大的电子支付平台。 

    2015年,全省出口总额(不含省属企业)2760.72亿元,增长5.1%,其中跨境电商出口141.13亿元。杭州市市长张鸿铭指出,杭州正努力成为“网上丝绸之路”枢纽都市。其中之一就是发挥跨境电商综试区先发优势。发展“互联网+外贸+中国制造”模式,推进跨境电商自由化、便利化、规范化,打造全球最优的跨境电商生态圈,实现跨境贸易大发展。

    去年,随着《国务院关于同意设立中国(杭州)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的批复》(下称)正式落地,杭州市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下称“跨境电商综试区”)的各项工作正在紧张有序地进行。作为全国首个跨境电商综合试验区,杭州肩负着国家使命和责任。《批复》提出要以深化改革、扩大开放为动力,着力在跨境电子商务各环节的技术标准、业务流程、监管模式和信息化建设等方面先行先试,通过制度创新、管理创新、服务创新和协同发展,破解跨境电子商务发展中的深层次矛盾和体制性难题,打造跨境电子商务完整的产业链和生态链,逐步形成一套适应和引领全球跨境电子商务发展的管理制度和规则,为推动我国跨境电子商务发展提供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

    目前,跨境电商综试区的一批管理制度和试点经验得到国务院高度肯定,并向全国复制。在此背景之下,杭州市人大常委会起草了《杭州市跨境电子商务促进条例(草案)》(下称《条例》),《条例》着力为把中国(杭州)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建设成为经济转型升级的重要载体和深化改革开放的重要窗口提供了有力的制度保障。

    本期的凯麦沙龙将带来第一手资料,为各位介绍《条例》的内容,并提出相关建议,供读者参考交流。

 

二、凯麦评述

(一)综述

    《条例》紧紧围绕《国务院关于同意设立中国(杭州)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的批复》,国务院办公厅46号文《关于促进跨境电子商务健康快速发展的指导意见》,海关总署26号文《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商品有关监管事宜的公告》,质检总局《关于进一步发挥检验检疫职能作用促进跨境电子商务发展的意见》,商务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民银行、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外汇局《关于实施支持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有关政策的意见》等法规的规定,重点突出、导向正确。

    另一方面,《条例》在经营主体、人才培养、跨境通关、税收管理、信息平台共享、纠纷解决机制、检验检疫、行业组织、用语统一与规范等方面,尚待补充完善。

(二)意见与建议

    (1)进一步完善电商人才培养体系,除了与高等院校与企业合作外,同时加强与职业教育的扶持;另外,除知识、技术、管理人才培养外,建议同时支持法律、金融、税务、物流方面的人才培养;

    (2)建议将第九条修改为“市人民政府设立中国(杭州)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跨境电商综试办”),市跨境电商综试办为市人民政府派出机构,代表市人民政府负责杭州跨境电商综试区的建设和统筹管理工作,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下列职责:……”

    修改理由:《中国(杭州)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管理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将之简称为“跨境电商综试办”,因此建议与该份文件的简称保持一致;

   (3)建议将《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修改为“跨境电子商务经营者、跨境电子商务交易平台、跨境电子商务通关服务平台、评价机构等建立行业自律体系,发挥行业组织自治作用。”

    修改理由:1、原文将跨境电子商务经营者与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并列,但是《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跨境电子商务实施方案的通知》规定:“确定跨境电子商务经营主体。根据国办发〔2013〕89号文件列出的跨境电商经营主体(以下简称“经营主体”)类别,结合我省实际,本方案中的经营主体分为三类:一是自建跨境电子商务销售平台的电子商务出口企业(以下简称“自建平台企业”),二是利用第三方跨境电子商务平台开展电子商务出口的企业(含个体商户,以下简称“电商应用企业”),三是为电商应用企业提供交易服务、物流仓储、报关、检验检疫、退税等专项服务或综合服务的跨境电子商务第三方平台或服务企业(以下简称“电商服务企业”)。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也是跨境电商经营者之一。

    2、《海关总署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商品有关监管事宜的公告》第二十条定义了电子商务企业、电子商务交易平台企业、电子商务通关服务平台:“电子商务企业”是指通过自建或者利用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开展跨境电子商务业务的企业;“电子商务交易平台企业”是指提供电子商务进出口商品交易、支付、配送服务的平台提供企业;“电子商务通关服务平台”是指由电子口岸搭建,实现企业、海关以及相关管理部门之间数据交换与信息共享的平台。

     3、修改后将跨境电子商务经营者与跨境电子商务交易平台、跨境电子商务通关服务平台并列,跨境电子商务经营者专指自建电子商务交易平台的企业或个人;

    (4)建议将《条例》第二十条修改为“金融机构、第三方支付机构、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参与开展规范合作,利用跨境电子商务信息可查寻、可追溯的特点,为具有真实交易背景的跨境电子商务交易提供在线支付结算、在线融资、在线保险等完备便捷、风险可控的一站式金融服务。”

    修改理由:提供在线支付结算、在线融资、在线保险等服务的主体在于金融机构与第三方支付机构。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包括第三方交易平台以及跨境电子商务经营者自建的交易平台,该平台也大量涉及在线支付结算等业务。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可能会少量涉及到在线金融服务,但更多的是辅助类的贸易功能,在这一体系建设中的作用是提供相关真实交易数据,为金融服务提供依据;

    (5)建议将《条例》第二十二条修改为“杭州跨境电商综试区应当建立跨境电子商务信用评价系统、信用监管系统和信用负面清单系统,运用跨境电子商务信用数据库记录和积累跨境电子商务经营者、跨境电子商务交易平台、跨境电子商务通关服务平台、物流企业及其他外贸综合服务企业的基础数据,实现对跨境电子商务信用的分类监管,实现监管部门信息共享和有序公开。”

     修改理由:1、第十二条使用的是“跨境电子商务经营者”这一概念,建议保持一致;2、第十二条修改后确定了跨境电子商务经营者、跨境电子商务交易平台、跨境电子商务通关服务平台三类主体,建议与前文保持一致;

    (6)建议将《条例》第二十七条修改为“杭州跨境电商综试区应当根据国家对进出口商品的有关管制制度,建立跨境电子商务交易商品负面清单管理制度。”以更符合用语规范;

    (7)建议将《条例》第二十八条修改为“杭州跨境电商综试区应当建立跨境电子商务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机制,建立产品检验检疫质量安全风险监测机构,完善检验检疫审批信息平台和监管系统,依托单一窗口综合监管服务平台的数据信息,形成网上发现、源头追溯、属地查处的新型质量监管模式,打造跨境电子商务质量安全示范区。”

     修改理由:修改后与“网上发现”、“属地查处”保持一致的措辞;

    (8)结合营改增有关规定,建议在《条例》第二十九条中,进一步细化对跨境电子商务企业的税收管理的规制,并建议将该条第二款修改为“纳入杭州跨境电商综试区单一窗口综合监管服务平台监管的零售出口货物,出口企业未取得合法有效的进货凭证,在平台登记其购进货物的销售方名称和纳税人识别号、销售日期、货物名称、计量单位、数量、单价、总金额等进货信息的,可以按有关规定减免税收。”以明确范围;

    (9)建议对跨境电子商务信息共享平台、信用评价系统、信用信息平台和信用数据库、商务统计监测体系等平台数据实现共享,以更好地实现信息公开与执法互助;

    (10)建议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修改为“本市鼓励银行、第三方支付机构、电子商务交易平台规范开展互联网支付产品和服务创新,为中小跨境电子商务经营者创业提供在线金融产品和服务。”

    修改理由:1、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可能会少量涉及到在线金融服务,但更多的是辅助类的贸易功能。2、第三十条使用了“中小跨境电子商务经营者”这一概念,与前文保持一致,并且中小跨境电子商务经营者指中小微企业和个人;

    (11)建议大力探索跨境电子商务纠纷专业仲裁机构的建立(《条例》第四十六条);

    (12)建议进一步突出消费者权益保护与知识产权侵权等纠纷的解决;

    (13)建议结合质检总局《关于进一步发挥检验检疫职能作用促进跨境电子商务发展的意见建议》,增加对商品检验检疫的规定(《条例》第二十八条),如对出境跨境电子商品实行集中申报、集中办理放行手续;对入境跨境电子商品实行集中申报、核查放行等;

    (14)建议充分发挥行业组织的作用,组织境外实体展会(《条例》第四十条);

    (15)建议完善自动化电子管理跨境通关系统,海关对跨境进口电子商务交易、仓储、物流和通关环节实施电子化监管执法(《条例》第二十五条)。

 

三、《杭州市跨境电子商务促进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一)全文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和依据)

第二条(适用范围)

第三条(跨境电子商务概念)

第四条(总体布局)

第五条(发展原则)

第六条(发展目标)

第七条(使命定位)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八条(协调领导机制)

第九条(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十条(驻区机构职责)

第十一条(部门合作)

第十二条(行业自治组织作用)

第三章  发展规划

第十三条(编制原则)

第十四条(编制主体)

第十五条(专项规划)

第十六条(公示监督)

第四章  平台服务和体系建设

第十七条(线上单一窗口平台)

第十八条(线下综合园区平台)

第十九条(信息共享体系建设)

第二十条(金融服务体系建设)

第二十一条(智能物流体系建设)

第二十二条(电商信用体系建设)

第二十三条(统计监测体系建设)

第二十四条(风险防控体系建设)

第五章  创新举措

第二十五条(创新跨境电商通关模式)

第二十六条(创新跨境电商监管流程)

第二十七条(负面清单监管)

第二十八条(产品质量安全监控制度)

第二十九条(探索税收管理创新)

第三十条(深化跨境电商外汇支付业务试点)

第三十一条(个人贸易外汇管理改革)

第三十二条(创新跨境电商人民币业务)

第三十三条(创新跨境电商金融)

第三十四条(提高跨境物流信息化水平)

第三十五条(提高跨境物流专业化水平)

第三十六条(提高跨境物流国际化水平)

第三十七条(提供跨境电商信用服务)

第三十八条(建立跨境电商信用综合评价)

第三十九条(创新跨境电商统计监测体系)

    第四十条(建立电商人才培养体系)

    第四十一条(建立电商人才创业创新支持体系)

    第四十二条(建立电商人才服务体系)

第六章  环境营造和制度支持

第四十三条(基本要求)

第四十四条(先行先试)

第四十五条(跨境电商政策法规创新研究)

    第四十六条(探索跨境电商纠纷处置机制)

第四十七条(探索跨境电商国际合作)

第四十八条(专项资金)

第四十九条(制度创新清单)

第五十条(联动推进机制)

第五十一条(主体培育)

第五十二条(增强综合服务配套)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施行时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和依据)为促进本市跨境电子商务规范发展,把中国(杭州)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建设成为经济转型升级的重要载体和深化改革开放的重要窗口,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中国(杭州)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以下简称“杭州跨境电商综试区”)。

第三条(跨境电子商务概念)本条例所称跨境电子商务,是指分属不同关境交易主体进行的,或者交易标的跨越关境的电子商务活动。

本条例所称电子商务,是指利用计算机信息技术与互联网、移动网络及其他信息网络等现代信息网络从事商品经营、服务提供等商业活动。

第四条(总体布局)杭州跨境电商综试区覆盖本市行政区域,以上城区、下城区、江干区、拱墅区、西湖区、滨江区为跨境电子商务产业发展核心区,由萧山区、余杭区、富阳区、大江东产业集聚区、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组成跨境电子商务产业应用经济圈,由临安市、桐庐县、建德市、淳安县组成西部跨境电子商务产业发展带,形成一核一圈一带、全域覆盖的总体布局。

第五条(发展原则)本市推进跨境电子商务发展坚持先行先试、循序渐进,创新发展、有序规范,政府引导、企业主体,综合改革、协同发展的原则。

第六条(发展目标)本市推进跨境电子商务发展,应当以线上集成、跨境贸易、综合服务为主要特征,以物流通关渠道、单一窗口信息系统、金融增值服务为核心竞争力,通关、税务、外汇、检验检疫、商务、物流、金融等一体化,线上单一窗口平台和线下综合园区平台相结合,建成投资贸易便利、监管服务高效、法制环境规范的全国跨境电子商务创业创新中心、跨境电子商务服务中心和跨境电子商务大数据中心。

第七条(使命定位)本市肩负建设杭州跨境电商综试区的国家使命,应当发挥主动性和创造性,通过制度创新、管理创新和服务创新,将杭州跨境电商综试区打造成为互联网加外贸创新园、跨境电子商务生态示范区,成为对外贸易增长新引擎,实现跨境电子商务自由化、便利化、规范化发展。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八条(协调领导机制)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跨境电子商务建设领导机制,加强对跨境电子商务建设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依法制定与跨境电子商务建设、发展、管理有关的规章和政策,定期研究重大问题,组织有关部门制定、落实阶段性目标和措施,协调推进跨境电子商务建设工作和创新发展。

第九条(管理机构及职责)市人民政府设立中国(杭州)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跨境电商综试管理部门”),市跨境电商综试管理部门为市人民政府派出机构,代表市人民政府负责杭州跨境电商综试区的建设和统筹管理工作,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和市有关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工作的法律法规、政策和决策部署,研究跨境电子商务发展的有关问题,与海关、检验检疫、外汇管理、税务等监管部门配合协作,简化优化监管流程,推动体制机制创新,探索构建跨境电子商务发展的管理制度和规则,为推动全国跨境电子商务健康发展提供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

(二)研究编制杭州跨境电商综试区的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三)统筹杭州跨境电商综试区线下园区的功能布局,协调、督促线下园区的建设与管理;负责杭州跨境电商综试区招商网络建设工作,指导全市跨境电子商务招商引资工作;

(四)组织开展跨境电子商务领域的交易、支付、物流、通关、退税、结汇等环节的技术标准、业务流程、监管模式等方面的创新研究,研究并推动跨境电子商务交易规则和标准的形成;

(五)负责跨境电子商务信息化工作,组织实施单一窗口综合监管服务平台的建设和管理,建立信息交换共享机制,构建跨境电子商务信用评价和统计监测体系,实施信用评价、分类分级监管,推动信息流、资金流、货物流之间的信息互联互通;

(六)负责跨境电子商务风险防控体系建设工作,组织开展跨境电子商务全流程的专业风险分析,有效防控经济风险、技术风险和交易风险,创建市场主体公平参与市场竞争的良好营商环境;

(七)组织开展跨境电子商务金融服务和智能物流体系建设工作,推动跨境电子商务与仓储、物流、金融等产业的融合发展,构建跨境电子商务发展的良好生态环境;

(八)负责跨境电子商务人才体系建设工作;

(九)履行市人民政府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十条(驻区机构职责)海关、检验检疫、外汇管理、税务等监管部门在本市设立的跨境电子商务工作机构(以下统称“驻区机构”),依法履行有关行政管理职责。

市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和有关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支持市跨境电商综试管理部门的各项工作,依法履行有关行政管理职责。

第十一条(部门合作)市跨境电商综试管理部门应当与驻区机构、有关部门建立合作协调和联动工作机制,提高工作效率和管理水平。

第十二条(行业自治组织作用) 鼓励跨境电子商务经营者、非营利性组织、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评价机构等建立行业自律体系,发挥行业组织自治作用。

跨境电子商务行业自治组织应当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研究跨境电子商务行业发展方向,探索行业发展规律,推动制订和推行行规行约、行业质量标准等,推动行业自律,规范经营行为,依法维护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和本行业的声誉,引导跨境电子商务规范化发展,促进公平竞争。

 

第三章  发展规划

第十三条(编制主体)全市跨境电子商务发展规划由市跨境电商综试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省和市有关促进跨境电子商务规范发展的要求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四条(编制原则)编制全市跨境电子商务发展规划应当遵循服务国家战略、转变外贸发展方式、发挥企业主体作用、体现改革综合性的原则。

第十五条(专项规划)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全市跨境电子商务发展规划,编制跨境电子商务园区发展专项规划。跨境电子商务园区发展专项规划经市跨境电商综试管理部门审核,报送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全市跨境电子商务发展规划,编制本部门、本领域的跨境电子商务发展专项规划。跨境电子商务发展专项规划经市跨境电商综试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实施。

跨部门、跨领域的跨境电子商务发展专项规划由市跨境电商综试管理部门组织有关部门根据全市跨境电子商务发展规划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六条(公示监督)有关部门在编制全市跨境电子商务发展规划和专项规划时,应当组织专家论证,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全市跨境电子商务发展规划和专项规划的编制部门应当就规划的内容向公众提供咨询服务。规划的执行情况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规划批准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或者变更。确需调整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报批。

 

第四章      平台服务和体系建设

第十七条(线上单一窗口平台)杭州跨境电商综试区应当按照一点接入的原则,建设线上单一窗口综合监管服务平台,与海关、检验检疫、税务、外汇管理、市场监管、商务、邮政等监管部门进行数据交换和互联互通,实现监管部门之间信息互换、监管互认、执法互助。

第十八条(线下综合园区平台)杭州跨境电商综试区应当采取一区多园的布局方式,建设线下综合园区平台,提供通关、物流、金融、人才等一站式综合服务,有效承接线上单一窗口综合监管服务平台功能,优化配套服务,促进跨境电子商务线上平台和线下园区的联动发展,打造跨境电子商务完整的产业链和生态圈。

第十九条(信息共享体系建设)杭州跨境电商综试区应当建立跨境电子商务信息合作机制和共享平台,统一信息标准、信息备案认证、信息管理服务等规范,消除海关、税务、外汇、检验检疫、商务、物流、金融等领域之间的信息壁垒,实现监管部门、地方政府、金融机构、电子商务企业、物流企业之间的信息互联互通,为跨境电子商务信息流、资金流、货物流互联互通提供数据技术支撑。

第二十条(金融服务体系建设)金融机构、第三方支付机构、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之间开展规范合作,利用跨境电子商务信息可查寻、可追溯的特点,为具有真实交易背景的跨境电子商务交易提供在线支付结算、在线融资、在线保险等完备便捷、风险可控的一站式金融服务。

第二十一条(智能物流体系建设)杭州跨境电商综试区应当运用云计算、物联网、大数据等先进信息技术,构建互联互通的物流智能信息系统、衔接顺畅的物流仓储网络系统和优质高效的物流运营服务系统,实现物流供应链全程可验可测可控。探索建立高品质、标准化、规范化的跨境电子商务物流运作流程,形成布局合理、层次分明、衔接顺畅、功能齐全的跨境物流分拨配送和运营服务体系。

第二十二条(电商信用体系建设)杭州跨境电商综试区应当建立跨境电子商务信用评价系统、信用监管系统和信用负面清单系统,运用跨境电子商务信用数据库记录和积累跨境电子商务企业、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物流企业及其他外贸综合服务企业的基础数据,实现对跨境电子商务信用的分类监管,实现监管部门信息共享和有序公开。

第二十三条(统计监测体系建设)杭州跨境电商综试区应当建立健全跨境电子商务统计监测体系,完善跨境电子商务统计方法,为行政监管和企业经营提供咨询服务。

第二十四条(风险防控体系建设)杭州跨境电商综试区应当建立跨境电子商务风险信息采集、评估分析、预警处置和复查完善机制,以跨境电子商务流程节点风险防控为重点,开展全流程专业风险分析,有效防控跨境电子商务非真实贸易洗钱的经济风险,数据存储、支付交易、网络安全的技术风险,以及产品安全、贸易摩擦、主体信用的交易风险,为行政监管提供有效的技术支撑、决策辅助和服务保障。

 

第五章 创新举措

第二十五条(创新跨境电商通关模式) 杭州跨境电商综试区应当按照严密监管与高效运作相统一的要求,落实海关监管方案,对跨境电子商务活动实行便利化通关监管模式。除特殊情况外,进出口通关采取无纸化作业方式进行申报,提高通关效率,降低通关成本。

杭州跨境电商综试区应当加强和推动海关与检验检疫的合作,完善适应跨境电子商务特点的货物、物品转关方式,实现一次申报、一次查验、一次放行。

第二十六条(创新跨境电商监管流程)驻区机构应当顺应跨境电子商务发展趋势,创新跨境电子商务监管流程,将电子商务企业对企业(B2B)、电子商务企业对个人(B2C)等跨境电子商务交易模式纳入试点范围,设计不同交易模式的监管流程,推动建立货物贸易与服务贸易、进口与出口的标准化监管流程。

第二十七条(负面清单监管)杭州跨境电商综试区应当根据国家对进出境商品的有关管制制度,建立跨境电子商务交易商品负面清单管理制度。

第二十八条(产品质量安全监控)杭州跨境电商综试区应当建立跨境电子商务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机制,建立产品检验检疫质量安全风险监测机构,完善检验检疫审批信息平台和监管系统,依托单一窗口综合监管服务平台的数据信息,形成网上发现、追溯源头、属地查处的新型质量监管模式,打造跨境电子商务质量安全示范区。

第二十九条(探索税收管理创新)杭州跨境电商综试区探索便利化退税管理模式,推行在线申报、在线退缴税、实时退缴税等税收便利化管理措施,推行出口退税的无纸化管理,简化流程,便利办税。试行有票退税、无票免税的出口退税政策。

纳入杭州跨境电商综试区单一窗口综合监管服务平台监管的零售出口货物,出口企业未取得合法有效的进货凭证,在平台登记销售方名称和纳税人识别号、销售日期、货物名称、计量单位、数量、单价、总金额等进货信息的,可以按有关规定减免税收。

第三十条(深化跨境电商外汇支付业务试点)杭州跨境电商综试区应当深化跨境电子商务外汇支付业务试点,拓展第三方支付机构跨境支付业务范围,鼓励第三方支付机构通过银行为中小跨境电子商务经营者集中办理跨境外汇支付和结售汇业务,在综合考虑业务需求、风险控制的基础上,逐步提高货物贸易单笔金额上限。

第三十一条(个人贸易外汇管理改革)在杭州跨境电商综试区登记备案的跨境电子商务经营者可以开立个人外汇结算账户,直接在银行办理跨境电子商务涉及的外汇收支,可凭与代理企业签订的进出口代理合同或委托物流公司运输的单据办理结售汇,并可以按有关规定不受个人结售汇年度额度的限制。

第三十二条(创新跨境电商人民币业务)本市鼓励开展跨境人民币业务创新,鼓励跨境电子商务使用人民币计价结算。支持银行与第三方支付机构开展业务合作,丰富电子商务跨境人民币业务产品,为企业和个人的跨境电子商务提供人民币结算服务。

第三十三条(创新跨境电商金融)本市鼓励银行、第三方支付机构、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和外贸综合服务企业规范开展互联网支付产品和服务创新,为中小微企业和电子商务个人创业提供在线金融产品和服务。

本市鼓励保险机构创新研发适应跨境电子商务发展的新型险种,扩大跨境电子商务出口信用保险覆盖面,开展跨境电子商务出口信用保险保单融资。

第三十四条(提高跨境物流信息化水平)杭州跨境电商综试区应当依托第三方物流平台、单一窗口综合服务监管平台等综合信息服务平台,运用云计算、物联网、大数据等信息技术,为跨境电子商务经营者户提供实时、准确、完整的物流状态查询和跟踪服务,实现数据共用、资源共享、信息互通。支持物流企业开展供应商库存管理等高端智能化服务,提升第三方物流服务水平。

第三十五条(提高跨境物流专业化水平)本市支持传统物流仓储企业转型升级,向配送运营中心和专业化、规模化第三方跨境物流企业发展。鼓励仓储、配送一体化,引导物流仓储企业规范开展担保存货第三方管理,支持有条件的企业向提供一体化解决方案和供应链集成服务的第四方物流发展。

第三十六条(提高跨境物流国际化水平)本市鼓励有条件的物流企业通过广泛的战略联盟、协作等方式,建立跨境物流分拨配送和营销服务体系,开拓全球业务。发展共同配送、统一配送、集中配送等先进模式,建立国内保税公共仓储、海外重点国家物流专线、海外公共仓储相结合的便利化物流体系,实现跨境货物的集货运输、集中分送,降低物流成本。

第三十七条(提供跨境电商信用服务)杭州跨境电商综试区应当建立跨境电子商务信用信息平台和信用数据库,利用信息基础数据,提供跨境电子商务主体身份识别、信用记录查询、商品信息查询、货物运输以及贸易信息查询等信用服务。

第三十八条(建立跨境电商信用综合评价)本市建立公共信用管理负面清单制度,设立各监管部门互评互认的企业信用评价系统和个人信用系统,对从事跨境电子商务的企业和支付机构实行信用评级管理,对相关监管场所的跨境电子商务经营者实行信用评估。

杭州跨境电商综试区应当建立监管部门信用认证和第三方信用服务评价相结合的综合评价体系。

海关、检验检疫、税务、市场监管等监管部门根据各自的信用认证标准对跨境电子商务经营者作出的信用认证作为分类分级信用监管的主要依据。对风险程度较低的信用风险予以警示发布;对信用程度差,存在商业欺诈、知识产权侵权、制假售假等重大失信行为的经营者,应当列入信用管理负面清单,通过事前准入禁止和事中全面查验的方式严密监管,保障跨境电子商务良好的发展环境。

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受客户委托通过数据提取、采集和加工分析,为监管部门和跨境电子商务经营者提供信用评价服务。

第三十九条(创新跨境电商统计监测体系)杭州跨境电商综试区应当建立跨境电子商务大数据中心,对各类平台商品交易、物流通关、金融支付等数据进行分析处理运用,实现跨境电子商务数据的交换汇聚,逐步建立一套多层面多维度反映跨境电子商务运行状况的综合指数体系,并定期发布。

本市探索建立以申报清单、平台数据等为依据的统计管理新模式,探索建立交易主体信息、电子合同、电子订单等标准格式,以及跨境电子商务进出口商品的简化统计分类标准,探索建立跨境电子商务多方联动的统计制度,为全国跨境电子商务统计体制机制建设提供经验。

第四十条(建立电商人才培养体系)本市以市场需求为导向,加强监管部门、高等院校与企业之间的合作,建立创业型和实用技能型的跨境电子商务人才培训基地,形成跨境电子商务人才定制化培养的校企合作机制。鼓励社会培训机构开展跨境电子商务人才培训,引进国内外知名培训机构,构建跨境电子商务专业化、社会化、国际化的人才培养体系。

第四十一条(建立电商人才创业创新支持体系)本市探索建立知识、技术、管理等人力资本产权激励机制,引进和汇聚跨境电子商务创新人才,开展跨境电子商务商业模式创新和技术创新。建立跨境电子商务创业孵化平台和机制,制定专项扶持政策,发展跨境电子商务在线信贷、股权投资等金融服务,为中小微电子商务企业创业发展提供条件。

第四十二条(建立电商人才服务体系)本市健全和完善跨境电子商务人才吸引、培养、使用、流动和激励机制,发展跨境电子商务人才的公共服务体系,吸引和集聚跨境电子商务人才中介机构,健全专业化、国际化的跨境电子商务人才市场服务体系。建立跨境电子商务产业联盟与人才发展联盟,推进跨境电子商务人才与企业、项目、资本的对接,建设开放共享的合作平台。

 

第六章 环境营造和制度支持

第四十三条(基本要求)  促进跨境电子商务开展应当坚持运用法治思维、法治方式,开展各项改革创新,为跨境电子商务发展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国家规定的跨境电子商务投资、贸易、金融、税收等改革试点措施发生调整,或者国家规定其他区域改革试点措施可适用于本市跨境电子商务发展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本市地方性法规不适应跨境电子商务发展的,市人民政府可以提请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就其适用问题作出相应规定。本市规章不适应跨境电子商务发展的,市跨境电商综试管理部门可以提请市人民政府就其适用问题作出相应规定。

第四十四条(先行先试)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杭州跨境电商综试办应当根据本市的实际需要,研究提出促进跨境电子商务发展的改革创新措施,争取国家支持在本市先行先试。

充分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法律、法规、规章未禁止的事项,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杭州跨境电商综试区开展改革创新活动。

第四十五条(跨境电商政策法规创新研究)本市开展跨境电子商务政策法规创新研究,探索建立与跨境电子商务相适应的新型政策体系,探索设定跨境电子商务各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探索建立跨境电子商务信用体系、风险防控体系和知识产权保护规则等,为跨境电子商务政策法规和国际规则的研究制定提供实践案例。

第四十六条(探索跨境电商纠纷处置机制)本市探索建立跨境电子商务纠纷专业仲裁机构,完善适应跨境电子商务特点的仲裁规则,依法提高纠纷仲裁的国际化程度,提供公正、专业、高效的仲裁服务。

本市探索建立跨境电子商务产品售后服务和维权体系,强化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和跨境电子商务经营者主体责任,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第四十七条(探索跨境电商国际合作)本市加强与全球各类经济组织和司法机构的合作,探索建立适合跨境电子商务发展的国际通用规则,逐步建立良好的跨境电子商务国际营商环境。

第四十八条(专项资金)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大财政政策支持力度,安排杭州跨境电子商务产业发展资金,重点支持跨境电子商务及跨境物流、仓储、金融支付、综合服务等产业链相关产业发展。

第四十九条(制度创新清单)市跨境电商综试管理部门应当根据跨境电子商务发展需要制定工作计划和进展安排,突出重点,先行先试,大胆创新,形成制度创新清单,加快推进创新举措落地。

第五十条(联动推进机制)市跨境电商综试管理部门应当发挥建设杭州跨境电商综试区的主体作用,加强与国家、省和市有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建立联动推进机制,加强沟通协作和相关政策衔接,解决杭州跨境电商综试区发展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形成加快促进发展的强大合力和良好氛围。

第五十一条(主体培育)本市鼓励企业或个人充分利用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从事跨境电子商务活动,推动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为企业或个人上线经营提供便利便捷的服务。鼓励企业或个人自建跨境电子商务平台,发挥营销网络优势,通过自建适合自身特点的网上交易平台拓展出口业务。

本市鼓励企业或个人探索建立纺织服装、机电产品等适合本市区域产业特色的电子商务平台,推动行业内传统外贸企业和制造类企业整体上线经营。

第五十二条(增强综合服务配套)本市应当强化跨境电子商务产业综合服务配套,完善杭州跨境电商综试区产业链和生态圈。

本市以跨境电子商务产业园区为重点,鼓励采购、第三方平台、摄影、代运营、创意、推广、培训等跨境电子商务产业相关专业配套服务业发展,做长产业链,做大产业规模,形成良好跨境电子商务产业发展生态。鼓励跨境电子商务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发展,为中小微企业提供金融、通关、物流、退税、外汇等一体化服务,提升跨境电子商务产业综合服务水平。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施行时间)本条例自 年 月 日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