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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动态

凯麦成功代理第二顺位抵押权人实现担保物权
2017-04-05

    案情简介:徐先生为某公司对外债务提供担保,该公司以某科技大厦的房产作为反担保,徐先生为第二顺位抵押权人,第一顺位抵押权人为某银行。后因该公司无力偿还,徐先生因履行保证人责任支付款项800余万元。第一顺位抵押权人迟迟未启动程序拍卖、变卖房产,第二顺位抵押权人徐先生又急切的想实现债权回笼资金。

     凯麦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后指派方文军律师代理本案并组建诉讼团队。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次修正后,在第十五章第七节新增了“实现担保物权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对实现担保物权程序进一步细化。抵押权人可以通过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的特别程序,快速有效的实现担保物权,但民诉法对于第二顺位抵押权人如何实现担保物权之诉的程序并未明确规定。诉讼团队经研讨后,确定以第二顺位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的特别程序方案最为快速。

    经西湖区人民法院听证后裁定准许拍卖、变卖该公司某科技大厦的房产,徐先生对变价所得款在清偿了第一顺位抵押债权后优先授偿。由此,徐先生取得了对该房产的处置以及实现抵押权的主动权,并迅速的全额实现了担保物权800余万元。

    在现如今诉讼大爆炸的年代,诉讼周期普遍较长。代理人通过对诉讼方案的选择,快速有效的完成委托事项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取得了委托人的极度好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