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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审查撤销仲裁裁决案件的实务认定参考
2018-10-22

一、案情简介

   2008年开始,某房产公司股东内部发生争议,发生诸多以房抵债的情形。公司营销总监吴某某持有加盖公章的空白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安排孙先生实地看房,签订合同,并安排某房产公司下设的物业公司于2011年交房。孙先生按吴某某的要求向其个人账户支付房款。2017年1月5日,某房产公司以没有收到孙先生的房款为由,向仲裁委申请解除《商品方买卖合同》。2018年2月2日,仲裁委裁定驳回某房产公司的请求,继续履行合同。

   2018年8月1日,某房产公司以“孙先生隐瞒了其与吴某某串通、意图侵占房屋的证据”“吴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被刑事立案侦查”等理由,依据《仲裁法》第五十八条(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书。案件审理过程中,公安机关将吴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的部分案卷材料邮件给法院审判庭参考。

二、法院裁判情况

   关于某房产公司主孙先生隐瞒了其与案外人吴某某串通、意图侵占房屋的证据,审理法院认为,首先,某房产公司没有提交初步证据证明孙先生是否存在隐瞒证据的行为,且关于孙先生与吴某某串通侵占案涉房屋应属于某房产公司的举证范畴;其次,有关孙先生是否向吴某某支付款项的证据,某房产公司可通过向银行调查取证的方式获取,该些证据并非仅仅孙先生持有;且关于是否解除合同,仲裁庭是根据《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有关剩余购房款应于办理房产权证时支付的合同约定和某房产公司向孙先生发出办理产权证时支付的合同约定的和某房产公司所享有解除权的除斥期间起算点,与孙先生是否向吴某某支付款项无关。因此,某房产公司以孙先生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为由请求撤销仲裁裁决,不能成立。

三、代理人主要观点及理由

   凯麦律所作为孙先生的代理人,认为某房产公司以孙先生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为由请求撤销仲裁裁决,不能成立,不构成《仲裁法》第五十八条(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之规定。具体有四个层次的理由:(一)某房产公司应当提供但没有提供有关“孙先生隐瞒了其与吴某某串通”的证据;(二)某房产公司应当提供但没有提供有关“孙先生在仲裁程序中隐瞒了其与吴某某相互串通的事实”的证据;(三)某房产公司应当提供但没有提供有关“孙先生是否隐瞒了与该事实相关的证据”的证据;(四)某房产公司应当明确但无法明确“孙先生隐瞒证据的具体内容、是何种证据”。

   案外人吴某某因涉嫌职务侵占罪被某房产公司举报,被刑事立案侦查。该事实仅能说明吴某某涉嫌侵利用职权侵占了某房产公司的财产,不影响民事案件的审查。在没有明确证据证明孙先生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情况下,审理法院恪守自身的职权范围,坚持谦抑立场,依法裁判,维护了仲裁的权威。

四、办案参考

   仲裁因其自身所具有的充分体现当事人意思自治、灵活便捷、一裁终局、保密性 强、域外执行力等诸多特点,是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中的重要方式之一。而仲裁司法审查案件中,《仲裁法》第五十八条(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是经常被引用的条款。

   对此,建议将以下四个要件作为上述法条的适用审查要点:(一)被申请人隐瞒了什么重要事实的证据;(二)被申请人在仲裁过程中已经掌握该证据:(三)被申请人在仲裁过程故意隐瞒该证据;(四)被申请人隐瞒的证据的具体内容和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