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解读: 《浙江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2019-09-05
概述:
现行《浙江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25号)自2014年9月1日起实施以来,在调动单位和个人科技创新的积极性、促进浙江省科技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
但是,随着经济社会的迅猛发展和科技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尤其是浙江省科学技术厅按照《关于深化科技奖励制度改革的方案》(国办函〔2017〕55号)、《关于深化项目评审、人才评价、机构评估改革的意见》(中办发〔2018〕37号)的相关要求制定出台了《浙江省深化科学技术奖励制度改革方案》,现行《浙江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已经不能适应新情况、新要求,需要进行全面修订。
自省科技厅起草《浙江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并于2019年3月29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建议以来,经过多方调研、多次修改,形成了目前的《浙江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修订草案)》。
日前,省司法厅已向省政协社会和法制委员会就该草案征求意见。
亮点
《浙江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修订草案)》共七章44条,如下亮点值得关注:
一:围绕浙江产业实际和重点鼓励发展领域展开修订,突出浙江特点。
二:改革现行由行政部门下达推荐指标、科技人员申请报奖、推荐单位(专家)遴选推荐的方式,实施提名制,由专家学者、组织机构、相关部门提名,并建立提名信用管理和动态调整等配套机制。
三:明确除省人民政府、宁波市人民政府外,其他单位不能设立由财政出资的科学技术奖,规范奖项设置。鼓励各种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同时加强业务指导和事中事后监管。
四:在省科技领导小组下设立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下设评审委员会和监督委员会,突出监督委员会作用,完善评审组织;同时,将原先的三步评审流程(初评、行业评审、综合评审)调整为两步(行业评审、综合评审),进一步优化评审流程。
五:将现有省科学技术重大贡献奖调整为浙江科技大奖,每项300万元;新设立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每项10万元;原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奖金每项一、二等奖提高至30万元、15万元。调整奖励结构,加大奖励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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