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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及《实施办法》主要内容的整理笔记
2020-02-03

    2020年1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方案》和《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实施办法》,正式启动为期2年的试点工作。现在繁简分流的试点法院(包括杭州、宁波、北京、上海在内的20地的中级、基层法院)已经开始适用繁简分流的《实施办法》了。

    以上试点法院的部分案件将因《实施办法》较以往民事诉讼制度有重大变化,譬如:一审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的审限减少至(3个月+1个月),一审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不转普通程序也可以采用公告送达,一审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部分)采用独任审理,二审案件(部分)采用独任审理了……本文整理、归纳了《实施办法》主要内容,并形成本整理笔记。

一、部分民事诉讼制度将因与《实施办法》不一致,将不予执行。

因执行《实施办法》,调整涉及《民事诉讼法》的条款有:

第三十九条 【一审审判组织】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陪审员在执行陪审职务时,与审判员有同等的权利义务。

第四十条 【二、重、再审审判组织】人民法院审理第二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

第八十七条 【电子送达】经受送达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能够确认其收悉的方式送达诉讼文书,但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除外。

第一百六十二条 【小额诉讼案件】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符合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

第一百六十九条 【审理方式】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

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

第一百九十四条 【申请条件】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由双方当事人依照人民调解法等法律,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向调解组织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

二、《试点方案》明确了改革目标和基本原则、试点主要内容、试点范围和期限、方案实施和组织保障等内容,《实施办法》共30条,对试点方案作了进一步细化,是开展试点工作的具体依据。《实施办法》主要内容包括五个方面:











文末附上相关文件供阅读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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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含:

1、全国⼈⺠代表⼤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试点⼯作的决定

2、最⾼⼈⺠法院关于印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试点⽅案》的通知

3、最⾼⼈⺠法院关于印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

4、《⺠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试点实施办法》的理解与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