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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凯麦视角】企业持续停业破解之法
2020-02-12

疫情期间企业的路径选择与成本分析:从K歌之王谈起
作者:王语秋  李雨航


摘要:新冠肺炎疫情爆发后,全国娱乐、餐饮等诸多行业均面临暂停营业、业绩下滑、资金趋紧的现状。“北京K歌之王”是众多企业现状的缩影,我们深知现阶段企业的困纾与不易,也深感国家各项政策让利于民的良苦用心。本文拟从企业在疫情期间维持经营及决定关停两个角度,对比分析企业的生存成本及路径选择,以供企业参考。

提示:本文共8333字,阅读需约18分钟。

引    言

    2020年1月20日,经国务院批准,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发布公告,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以下简称“新冠肺炎”)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随后,全国30个省市自治区纷纷启动重大公共突发卫生事件一级响应。2020年1月24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发布《关于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社区防控工作的通知》(肺炎机制发〔2020〕5号),要求关闭公共浴池、温泉、影院、网吧、KTV、商场等公共场所。

    2月8日,“北京K歌之王”总经理写给全体员工的内部信在网上流传,该信称:“经公司管理层研究后决定,将于2020年02月09日与全体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关于薪酬发放、社保缴纳等问题安排如下:1、本月底前发放2020年01月份工资的50%,待复工后2个月内补足剩余工资的50%;2、2020年01月份的员工社保,公司已积极缴纳,在与各位解除劳动合同后,会及时转出,不会耽误大家的连续社保及缴税问题;3、如以上方案有超30%人不通过,公司将被迫进入破产清算程序”。

    受疫情影响,大量公司停业停产,资金流趋紧。西贝餐饮董事长贾国龙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西贝有2万多名员工,一个月的成本约1.5亿,若疫情不能短时间解决,账上现金撑不了三个月。

   “北京K歌之王”与西贝餐饮只是千千万万娱乐和餐饮行业的缩影,本文拟从企业在疫情防控期间维持经营和决定关停两个角度,对比分析企业的成本及路径选择,以供企业参考。


一、疫情期间企业维持经营的成本分析


(一)疫情期间企业维持经营的成本

1、职工工资

(1)企业应当支付特定职工在特定期间的工作报酬。《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明电〔2020〕5号)第一条规定“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并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

(2)企业应当支付推迟复工期间的劳动报酬。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明电〔2020〕5号)《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浙江省企业工资支付管理办法》和《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积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切实做好劳动关系工作的通知》等有关规定,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停工停产的,未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最长三十日)的,应当按照正常工作时间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可以根据职工提供的劳动,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企业没有安排职工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支付职工生活费,生活费发放至企业复工、复产或者解除、终止劳动关系。

(3)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

①公司决定解除劳动合同。若公司决定通过辞退职工的方式降低企业生存成本,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在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无过失性辞退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因经济性裁员解除劳动合同等七种情形下,用人单位则应当额外支付一笔因解除劳动合同而产生的经济补偿金。该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了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方式:“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另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明电〔2020〕5号) 第一条规定,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并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②职工主动解除劳动合同。对于企业因疫情停产停业、暂时性经营困难而未及时足额支付工资,劳动者主动解除合同的,司法实践中一般审慎适用经济补偿。


(4)企业因未依法支付劳动报酬、经济补偿等产生的赔偿金。《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法律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5)企业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支付赔偿金。《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2、租金

   虽然当前国家和地方为了保障企业正常经营、减轻企业负担,已经出台一系列有针对性的企业减负措施,鼓励房东减免租金,部分大型企业也率先作出表率积极减免租金,但由于大部分房东也与企业面临着同样的经济困境,若企业决定继续经营,则需要就减免租金或延长租期等事宜与房东自行协商,因不能正常使用租赁房屋的不利后果由双方合理分担,但司法实践一般不支持承租人要求退租的诉讼请求。反之,如果双方协商不成、承租人拒付租金的,房东则可向法院请求解除或继续履行合同并要求承租人支付违约金。


3、借款及利息


(1)金融借款。浙江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领导小组发布的《浙江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领导小组关于支持小微企业渡过难关的意见》明确了要加大对小微企业的金融支持,规定各金融机构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对因疫情面临还款困难的小微企业,予以展期、续贷、减免逾期利息等帮扶,妥善安排还款方案,直到“一级响应”解除为止。但政策无法强制商业银行一律实行延期还贷、展期、减免利息等,因此建议企业根据自身借贷情况及时了解各银行政策,了解是否能够享受展期、续贷、减免预期利息等帮扶政策。


(2)民间借贷。由于金钱给付义务并不受不可抗力因素的免责制约,加上电子支付方式的广泛使用,疫情期间一般不会对借款偿付产生较大的影响,因此企业应当按约归还民间借贷。

(3)担保责任。一些地区存在大量的“企业互保”式借款,若主债务人资金链断裂,担保企业或将面临较大的担保责任。


4、因无法正常履行合同而产生的违约金、损害赔偿

   

   虽然《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但是,需要注意以下事项:

(1)主张不可抗力须及时履行通知义务。《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2)疫情期间签订的合同不得适用不可抗力。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若企业签订合同时已经发生疫情,则不适用不可抗力,若企业单方主张解除合同的,仍应承担违约责任。

(3)并非一切责任均可因疫情而免除。即便发生疫情这一不可抗力因素,企业认为继续履行明显不公平或不能实现合同目的而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法院将根据公平原则合理裁判双方应承担的责任。


5、防疫物资

  《劳动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应当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并且,各地对企业复工一般均要求配备防疫物资。因此企业应当在复工前准备足够的测温设备、口罩、消毒剂等防疫物资。

(二)疫情期间国家及地方政府出台的减负政策

   为帮助企业渡过难关,国家及地方政府出台了一系列企业减负政策。例如,《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人社部发〔2020〕8号)、《浙江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领导小组关于支持小微企业渡过难关的意见》等,主要规定了如下减负政策:

1、降低小微企业用电、用气、物流等成本。工业用水价格、用天然气价格均下调10%,期限为3个月。具体政策见浙江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领导小组2020年2月5日发布的《浙江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领导小组关于支持小微企业渡过难关的意见》。


2、减免小微企业税费,延期缴纳税款。具体政策见财政部2020年1月1日发布的2020年第6号《关于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进口物资免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2020年2月6日发布的《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2020年2月6日发布的2020年第9号《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浙江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领导小组2020年2月5日发布的《浙江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领导小组关于支持小微企业渡过难关的意见》,以及各省市政府及税务局的政策。


3、缓缴社会保险费,返还失业保险费,给予稳岗补贴。《浙江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领导小组关于支持小微企业渡过难关的意见》明确“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小微企业,可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对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小微企业,返还标准可按6个月企业及其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50%确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76号)规定,对采取有效措施不裁员、少裁员,稳定就业岗位的企业,由失业保险基金给予稳定岗位补贴。


4、支持鼓励企业协商处理疫情防控期间的工资待遇问题。《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规定“对受疫情影响导致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的,鼓励企业通过协商民主程序与职工协商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对暂无工资支付能力的,要引导企业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协商延期支付,帮助企业减轻资金周转压力。”

二、企业决定关停的操作路径与成本分析


(一)公司破产


   破产程序旨在公平清理债权债务,纠正偏颇性清偿行为,强调董监高的配合义务,调查股东出资与与董监高的非正常收入,督促股东履行出资义务,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对于拒不移交财产账簿、隐匿财产、转移财产、虚构债务的责任人予以民事甚至刑事上的惩罚。现根据《企业破产法》及其司法解释以及疫情期间针对破产案件审判出台的各项政策,将企业决定通过破产方式关停而产生的程序及成本分析如下:


1、疫情期间法院审查破产申请的特殊规定

   根据《企业破产法》及司法解释的规定,企业申请破产清算的条件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可以申请破产清算。债务人的资产负债表,或者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等显示其全部资产不足以偿付全部负债的,应当认定“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但有相反证据足以证明债务人资产能够偿付全部负债的除外。此外,账面资产虽大于负债,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其“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因资金严重不足或者财产不能变现等原因,无法清偿债务;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且无其他人员负责管理财产,无法清偿债务;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无法清偿债务;长期亏损且经营扭亏困难,无法清偿债务等。企业申请破产重整的条件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申请破产重整。但在疫情期间,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存在以下特殊规定:

   

   杭州破产法庭发布的《杭州破产法庭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破产审判工作的通知》第2条破产原因审查认定规定“对主营业务良好且疫情发生前资金流正常,但仅因疫情影响造成短期资金困难而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企业,债权人申请其破产的,法院应严格审慎把握破产原因认定,一般不予受理债权人提出的对该类企业的破产清算申请。倡导债权人与该类企业协商通过分期付款、延长还款期限等方式共克时艰。”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五庭发布的《关于疫情防控期间稳妥开展企业破产审判工作助力经济社会平稳运行的通知》(浙高法民五[2020]2号)第3条规定“对于与疫情无关的债务人企业疫情爆发前生产经营正常的债务人企业提出的破产申请,在审查受理的实体和程序要件的具体把握上,应当有所区别”;第4条规定对于疫情爆发前生产经营正常的企业,如债权人等主体提出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企业破产法)第十条规定的债务人企业异议程序,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受理;债务人企业对申请有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审慎审查,尽可能引导申请人通过和解、调节等方式化解纠纷第5条进一步规定“对于疫情爆发前生产经营正常的企业,如债权人等主体提出破产清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向债务人企业释明可以依照企业破产法第七十条的规定提出重整申请”。

   虽然上述浙江省及杭州市法院的规定不适用于北京市,在疫情及“后疫情”时期,法院在审核企业破产清算/重整申请时,一般会结合企业是否存在破产情形、职工安置与社会就业率、区域经济与金融稳定、疫情爆发前后的生产经营状况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若“北京K歌之王”在疫情爆发前经营正常,或许没有那么容易进入破产程序。

2、认缴的注册资本加速到期

   《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出资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管理人应当要求该出资人缴纳所认缴的出资,而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因此,法院受理破产后,破产管理人将要求股东支付所有认缴但未实缴的注册资本。此外,若管理人发现股东存在抽逃注册资本的,将会要求股东返还相应出资额。

   据查询,“北京K歌之王”的企业名称为北京瞅骋马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现股东为四名自然人,注册资本共100万(均为认缴)。因此,若法院受理其破产申请后,所有股东应按持股比例支付认缴的出资款。

3、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企业破产法》第八条规定,债务人提出申请的,还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职工安置预案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若“北京K歌之王”在提交破产清算申请前未妥善处理、编制职工安置预案,或将对其破产清算申请造成一定障碍。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四十六条第四项、第六项的规定,用人单位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需要经济性裁员的、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破产程序中的经济补偿金计算与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状态下的经济补偿金计算方式一致,在此不再赘述。

   需指出的是,若法院裁定受理债务人企业的破产申请,包括职工债权在内的全部债权债务将统一由法院和破产管理人根据《企业破产法》及司法解释以及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的《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按法定顺序进行分配。

4、董监高应返还非正常收入和侵占的企业财产

   《企业破产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债务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权从企业获取的非正常收入和侵占的企业财产,管理人应当追回。

   关于“非正常收入”的认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债务人有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时,债务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权获取的以下收入,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企业破产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非正常收入:(一)绩效奖金;(二)普遍拖欠职工工资情况下获取的工资性收入;(三)其他非正常收入。”

5、利息停止计息

   《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

(二)公司解散

1、公司自行解散

   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的规定,公司因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等五种原因而解散。

   公司解散应当符合《公司法》及司法解释规定的法定程序。首先,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的,应当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其次,公司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清算组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的规定行使职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开展通知债权人、进行公告、登记债权等清算工作。在实践中,除了《公司法》规定的内容外,自行解散清算公司还应办理好社保和税务的清缴与注销。目前,很多公司受各地疫情及防疫政策影响,无法召开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等会议,此时,应当特别注意,避免相关会议决议效力受到影响,进而影响公司解散程序的合法性,可以根据《公司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对公司解散事项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公司解散的,应当与职工平等协商,争取达成协商一致的劳动合同终止方案,对职工进行妥善安置,具体解除劳动合同等事宜应当根据《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等规定的法定程序进行,足额支付员工的工资、经济补偿金、社保费用等,在疫情期间还应参考《传染病防治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等规定。企业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决定解散公司的,在没有破产情形时,不适用《企业破产法》的规定。若企业无力支付欠发工资、经济补偿金、社保等费用的,企业将无法完成清算程序,清算组应当依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的规定依法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法院。

2、公司股东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股东申请公司解散同样应当符合《公司法》及司法解释规定的法定程序。首先,公司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进行自行清算,或在符合《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七条第二款之规定时,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进行清算。其次,清算组同样应当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五条及《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将公司解散清算事宜书面通知全体已知债权人,并根据公司规模和营业地域范围在全国或者公司注册登记地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进行公告。第三,公司自行清算的,清算方案应当报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确认;人民法院组织清算的,清算方案应当报人民法院确认。第四,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时,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可以与债权人协商制作有关债务清偿方案。债权人对债务清偿方案不予确认或者人民法院不予认可的,清算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最后,在依法清算完毕后,应当申请办理公司注销登记。


结    语

   在新冠肺炎疫情的背景下,国家、企业以及个人均面临巨大压力。目前,各级政府、财政、税务、人社、农业、文化旅游、水电公司、法院等均出台了一系列政策和文件帮助企业和个人渡过难关、共克时艰。我们深知企业的困纾与不易,也深感国家各项政策让利于民的良苦用心。疫情当前,希望企业积极转型升级、调整战略布局、优化公司治理结构,利用各项优惠政策依法保障公司与“宝藏男孩女孩”的合法权益。正如老乡鸡董事长束从轩在公开视频中说的那样:没有一个冬天不可逾越,没有一个春天不会来临。愿山河无恙、人间皆安,岂曰无衣、与子同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