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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出台规定:人身安全保障纳入司法救助范围
2007-01-16

  浙江省委、省政府决定,今后司法救助不仅要开展减免式的经济救助,还要进行法律援助、人身安全保障。

  据浙江省委政法委介绍,近年来,全省政法机关积极探索和开展各种形式的司法救助,有力地保障了困难群众的合法权益。浙江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日前发布实施的《关于加强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规定,各级政府要拓宽救助渠道,整合救助资源,逐步建立政府救助与社会帮扶相结合的司法援助机制。人民法院要做好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的诉讼、执行费用等的缓、减、免交工作,先予执行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社会保障费和劳动报酬等案件;检察机关要积极做好涉检案件当事人的生活困难援助;公安机关要积极开展对刑事案件受害人等的生活困难援助,完善交通事故受害人救助制度。

  此外,浙江省还将探索建立诉讼参与人特别是证人、举报人、鉴定人的人身安全保障工作机制,尽可能地降低证人、举报人和鉴定人可能受到的打击报复的风险。

(来源:新华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