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付卡消费监管制度评述与破产程序处理
2025-02-17

陈昕雨 周佳琪
一、引言

  近年来,预付卡消费在健身塑性、教育培训、美容美发等日常生活消费领域十分普及,已渗透到大众生活的方方面面。该种消费模式主要表现为:由消费者向经营者预先支付一定金额的款项,经营者给予消费者预付凭证后,分次或者持续向消费者兑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务。

  实践中,预付卡消费纠纷多发于经营者发行的单用途卡。[1]消费者支付预付款项后,该部分款项往往由经营者任意支配而不受任何监管。而在全部预付款消费完毕前,经营者的经营状况可能会发生恶化。更有甚者,不良商家会利用“职业背债人”的角色,大肆转移预付卡资金后携款跑路,消费者往往血本无归。

  现有破产制度也未能有效保护预付卡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在经营者进入破产程序后,消费者的预付卡债权通常被界定为普通债权,在经营者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情况下,消费者的预付卡债权往往难以得到清偿。为此,笔者将在下文探讨现有法律法规对此类预付卡监管规定和对预付卡消费者的保护制度,并针对性提出相应建议。

二、预付式消费监管制度评述

1. 部门规章

  商务部在《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2016年修订)中对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居民服务业的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业务进行了规范,具体有:

【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集团发卡企业和品牌发卡企业、规模发卡企业、其他发卡企业应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单张预付卡限额】单张记名卡限额不得超过5000元,单张不记名卡限额不得超过1000元。

【预收资金用途限制】预收资金只能用于发卡企业主营业务,不得用于不动产、股权、证券等投资及借贷。
【预收资金余额的总额限制】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预收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其上一会计年度主营业务收入的40%,主营业务为居民服务业的发卡企业的预收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其上一会计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工商注册登记不足一年的发卡企业的预收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其注册资本的2倍。

【资金存管制度】规模发卡企业、集团发卡企业和品牌发卡企业应确定一个商业银行账户作为资金存管账户,并与存管银行签订资金存管协议;也可以使用担保预收资金的保证保险、银行保函等方式冲抵全部或部分存管资金。资金存管协议应规定存管银行对发卡企业资金存管比例进行监督,对超额调用存管资金的指令予以拒绝,并按照备案机关要求提供发卡企业资金存缴情况。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2016年修订)从单张预付卡限额、预收资金总额上限、资金用途限制等方面对经营者的行为进行了约束,但该办法受限于规章的法律位阶,对于违反规定的行为仅可采取责令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等措施,对于意图卷款跑路的恶意经营者来说威慑力度不足。而最有力保障消费者预付卡资金安全的资金存管制度,其适用对象范围有限,仅要求规模发卡企业、集团发卡企业和品牌发卡企业实行资金存管制度,对于普通消费者最有可能接触到的小微企业不具有约束力,在保护广大消费者的利益方面存在欠缺。

2. 地方性法规

上海、江苏、北京等地先后制定地方性法规以规范预付卡消费,笔者将重点条文列举、评述如下:


  从上述规定来看,上海、江苏、北京等地的规定均要求推动建立预付卡监管平台,平台一般要求具备业务管理、资金监管、信息披露等功能,但笔者暂未收集到相关平台实战使用的案例。各地还提出建立各种形式的预付卡资金担保制度,例如资金存管专用账户、经营者提供物保或人保、保证保险、银行保函等,但在实际操作与实施细则方面均未作出具体的指引,笔者亦未检索到相关措施落地的新闻。

3. 杭州市富阳区“富春预付码”应用实践评述

  笔者所在破产管理人团队在承办某美容院破产清算案过程中,破产企业开立了保证金专用账户,专用于保存预付卡消费者的未消费预付款。经了解,该保证金专用账户属于杭州市富阳区“富春预付码”的配套措施。借此机会,笔者对“富春预付码”的制度配套和实践落地情况开展研究。

2022年4月,杭州市富阳区推出“富阳区单用途预付卡数字化监管服务平台”(以下简称“监管服务平台”),试行预付资金银行全托管,区商务局系主管监管部门。根据《富阳区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全周期治理数字化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经营者在监管服务平台上注册登记时除提交一般注册资料外,还需要提供与第三方金融机构签订的资金托管协议。根据笔者获取到的一份经营者、托管银行、区商务局共同签订的《富阳区单用途商业预付卡资金托管协议》,经营者开立的保证金专用账户中的所有资金为消费者的预付资金,在平台发送拨付资金申请前,经营者不具有托管账户内预付卡资金的使用处分权。

  经营者完成注册登记后,由区商务局审核后下发登记编号并准予发卡,同时在监管服务平台上公示经营者姓名、店址、行业类别、预付交易的商品或者服务内容、第三方金融机构名称等登记信息。

  消费者通过“富春预付码”微信小程序购买预付卡后,预付资金即全部存入经营者在托管银行开立的预付资金托管账户。消费者每次兑付商品或服务、完成消费后,经营者在监管服务平台上发起资金拨付申请,区商务局即通过“监管服务平台”向托管银行发送拨付指令,银行按照拨付指令将相应资金划转至经营者指定的托管账户,进而实现“消费一笔、支付一笔”。

经营者因分立、合并、停业、迁址等原因导致不能正常使用预付卡或者转让预付式交易合同权利义务(包括仅转让权利或义务)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发布告示,并以电话、短信、电子邮件等形式通知消费者。消费者要求退款的,经营者不得拒绝,也不得附加不合理的退款条件。

  如经营者未采取预付卡资金保障措施(资金存管、银行保函、保证保险等),因预付卡引起群诉群访,自发生之日起超过十五个工作日仍未妥善处理的(民事纠纷处理已进入仲裁或者司法程序的除外),或不按规定办理登记信息变更手续,经催告逾期仍然未办理的,区商务局均有权取消登记编号,停止发卡。经营者自取消之日起无法发售新卡,已发卡内款项继续自然消费。

  笔者认为,上述列举的杭州市富阳区“富春预付码” 监管服务平台的一系列监管措施十分“接地气”,解决了实践中预付卡消费者容易遇到的“坑”。例如,经营者进入监管平台前必须开立资金托管账户,以协议方式确定托管账户,资金的使用处分权在拨付前不属于经营者,从而以直接手段保障了预付资金的安全。监管服务平台公示经营者姓名、店址、预付交易的商品或者服务内容等登记信息,以公示代替监管,可以有效发动消费者自行对经营者的诚信经营状况开展监督。因经营者原因导致不能正常使用预付卡的,或者发生“转店”等合同权利义务转移情形的,消费者有权无条件退款,避免了“职业背债人”进场恶意损害消费者权益。

  然而,“富春预付码”监管服务平台的成立依据,主要是区政府、区商务局出台的规范性文件,这些规范性文件虽依据《民法典》《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电子商务法》《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但很多监管措施均属于创新举措,上位法未对这些创新举措作出明文规定。因此,监管部门仅能依赖对资金存管账户的控制实施监管,但一旦发生司法纠纷,法律无从根据监管措施对消费者予以倾斜保护。而一旦经营者进入破产程序,“经营者不具有托管账户内预付卡资金的使用处分权”的约定是否有效,因《企业破产法》等上位法未进行一般规定,故消费者权益能否得到保护仍取决于个案判断。

三、破产程序视野下的预付卡消费者债权保护

  考虑到各地对于预付卡消费者保护的监管措施不一,不同制度语境下消费者权益在破产程序中能否得到保护的结论也不一致。为有的放矢,笔者仅就承办的美容院预付卡消费者债权能否得到保护进行讨论,即存放于资金托管账户内的预付卡资金能否优先返还给消费者。笔者认为预付卡资金不属于破产财产,由监管部门指令托管银行办理退款。

  消费者未消费的资金,存放于破产企业开立在托管银行的“保证金专用账户”。根据破产企业、托管银行和监管部门三方签订的《资金托管协议》,在监管服务平台发送拨付资金申请前,破产企业不具有托管账户内预付卡资金的使用处分权。从意思自治角度,各方均确认未拨付的账户资金不属于破产企业,而属于预付卡消费者。

  而破产企业在托管银行开立的资金托管账户,账户性质为“保证金专用账户”。该账户属于封闭管理账户,与破产企业的其他自有财产严格分离,消费者预付款进入该账户后,托管银行仅能根据“监管服务平台”发送的资金支付指令支付款项,破产企业无权支配该账户资金。对于证券公司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帐户、期货公司保证金账户等专用账户能否作为债务人财产进行处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文件作出明确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冻结、扣划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对于证券公司在存管银行开设的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帐户中属于所有客户共有的资金,人民法院不得冻结、扣划。《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期货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二)》规定,期货公司为债务人,债权人请求冻结、划拨客户在期货公司保证金账户中的资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笔者认为,对于该“保证金专用账户”中的消费者预付款,可以参照适用最高人民法院上述关于不得执行特定专用存款账户的规定,不应认为属于破产企业的破产财产,应根据《资金托管协议》约定由监管部门向托管银行发送拨付指令,将未使用的预付款退还给消费者,进而强化对预付卡消费的监管,源头治理预付式消费模式弊端,推动实现预付卡消费模式的透明化、诚信化和可持续化。



[1] 预付卡包括单用途卡(商家发行,限本体系内使用)和多用途卡(第三方发行,可跨区域、跨行业、跨单位使用)。本文探讨的预付卡消费中的“预付卡”限定为单用途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