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贸易领域吸收外商直接投资情况(三)
2006-04-21
(一)中国矿产资源开发领域现状 2004年,全国查明资源储量的矿产共有158种,其中,能源矿产10种,金属矿产54种,非金属矿产91种,其他水气矿产3种。原油、煤等能源矿产,铁等黑色金属矿产保有的查明资源储量不同程度下降(图1.10.1)。
图1.10.1 2004年中国矿产资源构成
2004年矿产行业进口649.88亿美元,比上年增加73.3%,出口152.32亿美元,比上年增加26.2%。其中,2004年能源矿产进口471.99亿美元,出口131.53亿美元;金属矿产进口171.45亿美元,出口5.50亿美元;非金属矿产进口14.31亿美元,出口9.15亿美元,进口额均比2003年有较大幅度增长。
(二)矿产资源开发领域吸收外商投资直接投资政策 中国实行鼓励外商来华投资矿产资源开发的政策,不断改善外商投资环境,扩大对外开放和加强国际合作。采取各种措施和政策以鼓励国内矿山企业与国际矿业公司合作,借鉴国际先进经验,引进先进技术,按照国际惯例经营运作。 1、在鼓励外商来华投资方面。中国于1999年8月发布《关于当前进一步鼓励外商投资的意见》,2000年6月发布《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2002年3月发布修改后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明确加大对外商投资企业的金融支持力度; 鼓励外商投资企业技术创新,扩大国内采购;2004年再次修订发布了新《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特别鼓励外商向中西部地区投资,开发特有矿产资源,如硼砂、硼镁石矿、铬矿的开采与加工、钨钼深加工、镍矿勘探开发等。同时进一步完善对外商投资企业的管理和服务。 2、在矿业权制度建设方面。1996年修订的《矿产资源法》,建立了符合国际通行做法的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和依法转让制度,明确了外商投资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的法律地位。1998年2月,国务院颁布了《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3个行政法规,对探矿权、采矿权制度作了进一步具体规定,并确定了在一般情况下外商投资者或者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可以直接申请取得矿产资源的勘查和开发的权利。体现了在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对外开放的领域,外商投资企业与国内企业平等享有国民待遇。2000年国土资源部颁发的《关于涉外非法人企业申请探矿权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规定:凡在中国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正式注册,领取非法人企业营业执照的涉外合资公司、合作公司、办事机构和代表处,可以比照具有法人资格的申请人,依法申请探矿权和地质勘查单位资格,统一到国土资源部办理审批手续,纳入全国地质勘查单位资格统一管理。随后,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又发出《关于印发探矿权和采矿权使用费减免办法的通知》,制定了一定的优惠政策。 3、在加强油气资源开发的对外合作方面。中国政府一直坚持一个“窗口”对外和以产品分成合同为基础的石油对外合作模式,已为国外石油公司广泛接受。1982年1月30日,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条例》;同年4月1日,经国务院批准,海关总署、财政部公布《关于中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进出口货物征免关税和工商统一税的规定》,明确了对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的政策。1990年1月30日,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公布《中外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缴纳矿区使用费暂行规定》。为规范开采陆上石油的对外合作,1993年10月7日,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条例》。1995年国家税务局发出《关于来华合作开采石油资源的外国石油公司纳税事项的通知》,对有关税收作出明确规定。2001年9月,中国发布了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对外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条例》,成为了目前规范投资中国石油、天然气领域的主要法规。外商投资企业可以根据这两个条例,通过与中国公司合作的方式进行石油天然气资源的勘探开采。 4、在鼓励外商投资开发其他矿产资源方面。2000年9月28日,国土资源部、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外经贸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制定颁布了《关于进一步鼓励外商投资勘查开采非油气矿产资源的若干意见》。进一步开放探矿权采矿权市场,允许外商及其在中国设立的办事机构、代表处在中国境内以独资或者与中方合作的方式进行非油气矿产资源风险勘探;对勘查作业区内发现的具有可采经济价值的矿产资源,保障其享有法定的优先采矿权;外商投资取得的探矿权、采矿权可以依法转让;对外商投资开采回收共(伴)生矿、利用尾矿、提高综合利用率、到西部地区投资勘查开采非油气矿产资源的,给予特殊鼓励,如可享受相应的减免矿产资源补偿费优惠政策;外商独资或者与中方合资、合作开采《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鼓励类矿产资源的,免缴矿产资源补偿费五年;同时规定各级政府部门不得参与合资、合作办矿,不得对外商提出不合理的经济要求,不得乱检查、乱摊派,不得在法律、法规规定之外增加收费项目。 5、在改善国内矿产资源开发投资环境方面。中国政府遵守加入WTO时作出的相关承诺,清理了矿产资源管理领域中与世界贸易组织规则不一致的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对外商勘查开发矿产资源实行国民待遇。中国政府确保国家有关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的政策和法律法规在各地的统一实施,规范各级政府对外商投资办矿的管理行为。按照WTO的透明度原则,修改了地质资料管理办法,放宽了公益性地质资料的范围,建立了公开的矿产资源信息服务系统,确保外商使用公益性地质资料。明晰、简化、规范了外商投资勘查开发矿产资源的审批程序。 6、在转变引进机制和经营方式方面。吸引外商开发矿产资源的方式,已从单纯强调吸引资金向引进资金、技术、现代化管理和优秀人才并重的方向转变,从单纯注重在矿产资源勘查开发领域吸引外资向更多地发展矿业服务贸易领域的合资合作转变,从主要依靠对外借贷和外国直接投资向直接利用国际矿业资本市场的方式转变。
(三)矿产资源开发领域吸收外商直接投资状况 截至2004年底,中国矿产资源开发领域共利用外商直接投资项目数为1547个,合同外资金额为61.43亿美元,实际利用外资金额达到68.85亿美元,其中,中国采矿业领域利用外商直接投资的项目共计1471个,合同外资金额为52.34亿美元,实际利用外资金额达到49.25亿美元;中国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业领域利用外商直接投资的项目共计80个,合同外资金额为8.04亿美元,实际利用外资金额达到19.20亿美元。中国其他采矿业领域利用外商直接投资的项目共计50个,合同外资金额为1.05亿美元,实际利用外资金额达到0.40亿美元。 1、采矿业吸收外商直接投资状况 2004年我国采矿业吸引外商直接投资项目共计279个,合同金额11.56亿美元,比2003年增长了76.28%,实际使用金额5.38亿美元;比2003年上升了59.95%。直接投资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共签订合同629个,合同金额10.1亿美元,实际使用金额2.9亿美元。 2、其他采矿业吸收外商直接投资状况 2004年,我国其他采矿业吸引外资项目数为18个,比2003年增长了12.5%,合同外资金额为0.5亿美元,比2003年增长了72.5%,实际使用外资金额0.15亿美元,比2003年上升了14.59%。 3.石油天然气领域吸收外商直接投资情况 2004年,我国石油天然气领域吸引外资项目数为32个,比2003年增长了128.57%,合同外资金额为3.76亿美元,比2003年增长了179.1%,实际使用外资金额2.62亿美元,比2003年上升了512.13%。 2004年矿产资源领域利用外资主要来源于英国、美国、香港、英属维尔京群岛等(图1.10.2)。从外资的区位分布看,根据合同利用外资计算,外资分布较为分散,广东、浙江、湖南、辽宁、山东占有较大比例(图1.10.3)。
图1.10.2 2004年中国矿产资源利用外资来源地结构
数据来源:商务部外资统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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