凯麦新闻

中国纺织品反倾销应诉的第一次重大胜利——凯麦代理外服公司艺术画布反倾销案追踪
2007-06-14

 

  2006年3月23日,美国商务部公布了对从我国进口的艺术画布(artist canvas)反倾销调查结果,以及征收反倾销税的命令。我国出口企业在2005年3月底4月初立案后一年多的时间内,为了维护美国市场的份额,进行了艰苦奋战。中国涉案企业最终被赋予77.90%-264.09%的税率。然而,作为单独税率申请人应诉的杭州对外贸易服务有限公司在凯麦律师事务所的不屑努力下,最终被排除出本案,为我国艺术画布出口企业和其他行业树立了榜样。认真总结该案,对我国企业今后在出口过程中遇到反倾销案件时如何应对,以及如何采取措施维护自己的正当利益,反对外国的不公平竞争有相当重要的意义。

   一、外服公司应诉艺术画布反倾销调查过程简介

  1、3月31日和4月1日,美国TaraMaterials公司分别向DOC和ITC递交申诉,要求对来自中国的艺术画布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  2、美国当地时间4月21日,ITC接受了美国公司的反倾销申诉请求,5月16日ITC作出初裁结论,来自中国的艺术画布造成了美国产业的损害。  之后,DOC对中国的艺术画布生产商及出口商着手立案调查,调查期限为2004年7月1日至12月31日。  3、2005年5月,外服公司在经过反复讨论后,最终决定联合美国进口商共同应诉。同时,美国Sonnenschein律师事务所与浙江凯麦律师事务所作为外服公司聘请的中美律师开始投入紧张的准备工作中,并于截止时间6月27日提交了单独税率申请表以及所要求的其他材料。  4、2005年10月,由于美国商务部无法确定主要原材料由印度进口、由杭州海力电子设备有限公司加工并由杭州市对外经济贸易服务有限公司出口的艺术帆布产品是否属于涉案产品范围,因此推迟初裁时间。  5、2005年10月31日,美国商务部对原产于中国的艺术画布作出反倾销肯定性初裁。美国商务部裁定,原产于中国的艺术画布以低于正常价值的价格在美国市场销售,倾销幅度为55.78%~264.09%。  美国商务部认为,杭州市对外经济贸易服务有限公司及其产品供应商杭州海力电子设备有限公司作为此案单独税率申请人,无法确定其是否出口涉案产品,因此暂时无法给予单独税率。商务部官员于2005年12月12日至13日对外服公司以及海力公司进行实地调查以最终确认反倾销税率。其他涉案企业的全国统一税率为264.09%。  6、在经过2005年12月份的实地考察后,商务部于2006年2月17日作出初裁,将外服公司出口的产品排除在涉案产品之外。这意味着商务部之前发布的普通税率与单独税率都不适用外服公司出口的上述产品,上述产品最终不需要被征收反倾销税。这是我国涉案企业在艺术画布反倾销案中取得的重大胜利。  7、美国商务部于2005年3月23日就本案作出终裁,中国涉案企业被征收77.90%-264.09%的反倾销税率。外服被排除在本案之外,是所有应诉企业中唯一获胜的企业。

 二、该案件给我们的启示

  反倾销问题是出口企业当前必须面临的重要国际贸易问题,是一个系统而复杂的庞大工程,关系到企业是否能够在国际市场站稳脚跟。但是在反倾销应诉过程中,由于大多数企业对反倾销方面的法律了解不多或不全面,在实际应对过程中无法全面把握,往往消极应诉,丧失机遇,使企业出口工作陷于被动。通过该案,我们可以看出,在反倾销应诉过程中,尽管外国政府有滥用反倾销措施以维护本国企业的利益的倾向,但是我国企业在遇到反倾销调查时,如能熟练运用掌握的反倾销应诉方面的知识冷静对待,积极应对,是可以取得满意的结果的。

  (一)了解进口国有关国际贸易法律规定,防患于未然。

  对于出口企业来说,企业的产品适应出口需要,占领国际市场付出了许多艰苦的努力,但是要维持该市场的份额,则难上加难。这主要是由于外国生产商利用世贸组织允许的保护措施,提出反对不正当进口的诉讼要求,外国政府在调查过程中为维护本国企业的利益而滥用该措施。对于我国出口到美国的企业来说,主要遇到的是反倾销措施问题,而反补贴措施,对非市场经济国家的出口企业来说暂时还不适用。

  尽管各国的反倾销法都必须符合世贸组织的基本规则,但是由于世贸组织反倾销协议只在大原则上作出规定,因此,各国的反倾销法规定各有特点,并存在违反世贸组织的有关规定的地方,企业应当认真研究主要进口国的反倾销规定,才能在遇到反倾销调查案件时,从容对待,变被动为主动,维护企业的利益。

  例如:根据西方国家的反倾销法规定,我国属于非市场经济国家,在计算我国企业的倾销幅度时,不用我国企业的生产成本或国内销售的价格计算,而用替代国价值(或美国的生产要素方法等)计算的方法。这样做对我国出口企业是很不公平的,使我国企业在实际反倾销应诉过程中非常被动。根据美国法律,只有满足美国反倾销法的规定,我国出口企业才可以取得个别裁决,否则适用统一税率。但是企业经过努力,是有可能获得市场经济地位、个别裁决的,而如果态度消极或不应诉,所有出口企业则适用统一的税率,这一点对企业极为不利,就等于将市场拱手相让,让起诉方达到其目的。

  而企业要获单独税率,就必须在很短的时间内递交有关问卷调查和证明企业地位的材料,这一点与市场经济国家的应诉企业相比,多了一道环节、一套答卷,增加了企业的应诉负担,因此我国企业在应诉过程中应当引起足够的重视。

  了解主要进口国的反倾销法和提起反倾销调查的程序和要求后,才能知道该国生产商是否可能提起反倾销调查、何时提起反倾销调查、受到影响的出口企业在反倾销调查过程中的地位(是否能获得单独税率等)、是否有资格参加应诉、是否有资格提起新出口商复审、企业是否存在倾销以及可能的倾销幅度等等,才能决定是否有必要参加应诉,以及投入的精力作出相应的决策。同时分析在对方提起反倾销调查的准备过程中,能否采取其他措施,避免对方最终提起反倾销调查等等。

  例如在我国对进口产品提起反倾销调查过程中,韩国和日本的企业听到我国企业正在准备提起反倾销调查之后,会积极联合起来与我国政府、行业协会或企业进行协商,向我方进行承诺,使得企业放弃提起反倾销调查要求,改变可能发生的反倾销措施的不利局面。从这一点可以看出,外国出口企业有相当的反倾销应对经验,值得我们学习和借鉴。比如:日本大型出口企业就有专门的部门从事反倾销方面的研究或应诉工作,因为对于以出口为主的企业来说,如何应对进口国的反倾销调查是企业生存的关键,与企业的经营决策息息相关,马虎不得。

  (二)积极参与外国政府发起的反倾销调查应诉工作,坚决果断维护企业利益。

  充分了解了进口国的反倾销法律规定后,当遇到反倾销调查时,首先可以明确本企业是否有资格参加应诉,即:是否在反倾销调查规定的期间内出口调查产品到进口国。如有的话,尽管可能在反倾销调查的通知中没有提到自己,但是企业也应当应诉,因为,如果在该期间内没有出口但是在此之后有出口的话,可以申请新出口商复审。决定参加应诉之后,分析应诉企业的可能结果,对于我国出口企业来说,关键是分析如果应诉是否可以获得单独税率,这一点各个国家的规定都不同,如果有可能获得单独税率,则必须积极应诉;如果徒劳无功,则不必浪费人力、物力和财力。如:在欧盟反倾销调查过程中,有些特定的企业几乎是没有可能获得市场经济地位或个案处理的,参加与否,结果相差不大,也就没有必要参加。而对于美国反倾销调查,一般来说如果积极应诉并认真填写答卷,完全有可能获得个别税率,见轴承案件的结果。

  企业决定应诉之后,应当立即行动:聘请律师、内部准备应诉小组、整理有关材料。因为在反倾销调查过程中,填写反倾销问卷的时间非常短,企业要保证问卷资料的正确性和完整性,并准备好所有的证明材料,难度非常大。任何被调查机构查出的问题对企业来说可能都是致命的打击,企业要获得好的结果相当难。所以,关键是准备复杂的调查问卷,企业应当认真研究调查问卷的内容,完全按照问卷的要求,并在律师的指导下进行准备,否则必将会被调查当局发现问题,使企业在应诉过程中处于被动不利的地位。有许多企业没有认真对待调查问卷或补充调查问卷内容,使得有关材料不被调查当局采用,甚至使用了大量的虚假材料,裁决倾销幅度很高,这在本案中就有教训。

  因此积极有效地参加应诉,对于企业来说是头等大事,不仅关系到企业倾销幅度的高低,还对企业今后是否有可能参与反倾销的其他调查程序都会有重大影响。例如:根据欧盟和美国的反倾销法规定,没有取得单独税率的企业是没有资格申请年度复审或新出口商复审的。一旦被裁决,企业在该反倾销税命令的持续时间内出口该地区的可能性就不存在了,可见反倾销调查的结果对企业是何等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