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凯麦沙龙

中国企业降低反倾销税率幅度的新途径
2010-12-08

    --新“单独税率申请”及其弊端

    马克·路维科斯基  美国善能轩律师事务所  著
邹峻、季建阳   浙江凯麦律师事务所  译

  直到最近,中国企业都只能通过以被美国商务部选为“强制应诉企业”或成功完成冗长的调查问卷中第一部分(SECTION A)的方式来争取单独降低其反倾销税率。然而,为了简化获得单独税率的体制,美国商务部引进了一种正式的“单独税率申请”程序。目前进行中的中国艺术帆布倾销案是美国第一个完整地实施“单独税率申请”程序的反倾销案。该案对中国企业在实践中通过“单独税率申请”程序争取更低税率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反倾销案的单独税率通常对中国企业维系美国市场具有重要的意义,这是因为中国仍然被认为是非市场经济国家。除非中国企业能够说明其在企业经营运作过程中不具有政府控制的因素--无论在法律(de jure)层面或者事实(de facto)层面上--否则中国企业将被征收一个统一的、敌对的并且在全国范围内适用的反倾销税率。

  在确定是否存在法律层面上的控制时,商务部通常会按照以下四个标准来审查:首先必须有证据证明出口价格不是由政府确定或者需要政府审批的;第二个因素是企业是否是独立地参与谈判并签订合同;第三个因素是企业是否不受政府干扰并独立确定其管理层人选;最后一个标准是应诉企业是否保留因产品出口而获得的利润并就企业融资和利润分配等问题具有独立的决定权。

  
   “单独税率申请”程序无须填写冗长的反倾销调查问卷的第一部分(SECTION A),其为中国企业争取获得单独适用该企业的较低倾销税率开辟了一条新途径。然而,正因为“单独税率申请”程序是一种新的程序,它在实践中的实施表明这个程序并不是完美的。因此,中国企业对潜在问题的不了解可能导致商务部拒绝给予单独税率,并最终导致申请的失败。以下是中国企业在准备“单独税率申请”时所应该注意的若干问题。

  一、“单独税率申请”程序产生的背景

  在反倾销调查中,商务部通常根据出口产品的数量来选择二至三家最大的中国产品供应商作为强制应诉企业。这些供应商可以获得各自的单独倾销幅度。

  在“单独税率申请”程序出台之前,那些没有被商务部选为强制应诉企业的企业--也就是所称的“SECTION A应诉者”--会被征收一个根据各被调查企业而得出的平均倾销幅度。所有没有参与应诉的中国企业,即使是强制应诉企业或SECTION A应诉者,都会被征收一个在全国范围内适用的倾销税率。通常这个税率会比给予强制应诉企业或SECTION A应诉者的税率高出许多。

  随着中国企业日渐意识到单独税率所带来的好处,商务部一直疲于应付众多SECTION A应诉者的申请。这一点在中国出口美国的木制卧室家俱(Wooden Bedroom Furniture)反倾销案和虾产品(Shrimp)反倾销案中显得尤为明显,其中前者共有115个SECTION A税率应诉者应诉。因此,SECTION A税率申请已经变得烦琐而费时,商务部决定通过出台“单独税率申请”来简化原来的程序。

  “单独税率申请”主要关注于与单独税率密切相关的问题。首先,该程序需要中国企业证明获得单独税率的适格性;其次,其列明了中国企业必须提交的材料,以便证明相关事实;此外,该程序还增加了部分在以前的标准问卷SECTION A部分所没有包含的问题。

  二、“单独税率申请”对收到“数量与价值调查问卷”的企业是强制性的

  在每一个调查的开始阶段,商务部会向中国供应商发送一份“数量与价值调查问卷”。通过该问卷调查,商务部会选择若干强制应诉企业。这种选择通常是根据产品出口的规模来确定的,最终会选择二到三家最大的出口企业作为强制应诉企业。因此,希望成为强制应诉企业的中国企业应当确定他们收到“数量与价值调查问卷”并及时作出反馈。然而,商务部要求,对于收到“数量与价值调查问卷”的任何企业,如果其希望获得单独税率,则必须自动、及时地对“数量与价值调查问卷”作出反馈。但是,问题在于收到“数量与价值调查问卷”的企业对该要求并非总是一目了然。

  三、营业执照和出口许可证上的日期的重要性

  在木制卧室家俱(Wooden Bedroom Furniture)反倾销案中,由于许多SECTION A应诉者提供的营业执照似乎已经过期,因此,商务部试图拒绝这些应诉者单独税率的申请。这种古怪的拒绝可能导致这些应诉者被征收198%的倾销税率。我们最终成功说服商务部,认为其犯了一个严重的错误。我们的客户也因此获得了一个更低的(10.92%)的倾销税率。然而,这个案子告诉我们,对一些看似并不重要的细节问题的漠视最终可能给单独税率的申请带来灾难性的后果。

  新的单独税率申请要求企业提供企业营业执照与出口许可证的复印件。商务部会仔细审查这些文件的更新和失效日期,尤其是对国有企业或者永恒存续的企业。因此,必须确保文件上的这些日期当前是有效的,并准备有效的解释和支持性的文件以避免商务部就单独税率申请可能作出的拒绝。

  四、价格谈判参与主体可能带来的影响

  为了能够适用单独税率,中国企业必须证明其具有独立的价格谈判权利以及不受政府控制地独立确定出口价格的权利。然而,这一要求可能使企业陷入两难境地,因为工厂和出口商有时候并不是同一主体(例如工厂通过一家独立的出口公司办理出口业务)。在这种情况下,可能是工厂负责价格谈判。由于单独税率申请是由出口商完成的,因此,对于这一问题必须予以考虑并正确地给予解释以避免对申请结果带来危险。

  五、出口商和生产商“联合税率”的影响

  由于单独税率申请需要出口商完成,因此出口公司必须与供应商合作完成申请工作。在单独税率申请出台之前,商务部只给予出口商单独税率。该税率将适用于出口商的所有交易,不管被征收反倾销税的出口产品是哪个供应商生产的。然而,随着单独税率申请的出台,商务部已经改变了这种方式。现在,独立税率适用于出口商和特定供应商。

  对于“联合税率”的提出存在许多理由,其中最主要的原因是避免潜在的倾销税。商务部相信,如果不管被调查的产品是由哪个供应商生产的,被裁定的独立税率均适用于该出口商,则很可能导致生产商将通过被裁定较低税率的供应商出口产品。

  在新的方式下,只有在调查期间存在的特定联合的出口商和生产商才能获得单独税率。因此,获得单独税率的出口商需要将所有在调查期间向美国出口被调查产品的供应商列入单独税率申请中。商务部将会指示美国海关,出口产品只有在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的产品才能适用单独税率:(1)是完成单独税率申请的公司所出口的产品;(2)是由该公司证实的在调查期间曾经提供产品的供应商提供的。

  因此,曾经被允许适用单独税率的出口商如果试图寻找新的供应商,则该出口将不能适用单独税率,而只能适用中国范围的普通税率,除非出口商和新的工厂一起启动年度复审并被授予联合税率。

  六、单独税率申请三十日提交期限的利用

  完整的单独税率申请为商务部发起调查之日起60日。向商务部提供一份早期“单独税率申请”的申请人将会获得更多的机会,因为申请人可以在最终申请截止时间前解释所有商务部所关心的问题。如果单独税率申请是在商务部发起调查之后30日内提交的,则商务部必须将其认为的单独税率申请中的任何瑕疵与遗漏通知申请人,申请人可以在另外的30日内纠正瑕疵弥补遗漏。很明显,这将给避免单独税率最终申请被拒绝以及申请企业最终被授予单独税率增加了机会。

  七、单独税率申请附件的重要性

  单独税率申请的附件要求提供美国其他政府机构(例如海关)存档的关于出口商、生产商和美国进口商的信息,例如进口商和出口商的编号等。商务部要求这些已经存在的信息与单独税率申请人在附件中提供的答案相一致。如果答案是不正确的或不一致的,单独税率申请就可能被拒绝。因此,申请人询问其贸易顾问以确定之前提交的文件,特别是向美国政府(例如报关行所归档的入关文件)提供的已归档的进口信息与单独税率申请提供的信息保持一致就显得非常重要。幸运的是,附件是在单独税率申请提出之后才归档的,最迟到调查期间初裁作出前30日,而初裁最早也是在反倾销调查启动后140日内作出。因此,申请人有充分的时间来正确地完成附件。

  八、良好的开端是成功的一半

  一方面,考虑到反倾销案通常涉及金额巨大,另一方面,一旦反倾销案立案,美国客户又希望维持原已建立的供货渠道,因此,中国生产商和出口商应积极准备,及早参与商务部的调查。那些以“走着瞧”的态度应对反倾销案的企业通常会失去机会,因为美国进口商在调查结果出来之后会另寻其他可靠的供应商。

  成功与否很可能取决于企业是否以迅速的反应、良好的策略及时应对,以决定是被选为“强制应诉企业”还是通过单独税率申请获得单独税率。收集必要的文件并及早反馈也是成功的重要因素。企业通常需要花费数年时间摆脱被强制  征收的高额反倾销税,而这一切本可以通过及早的准备、迅速的反馈来争取一个单独税率。为增加成功的机会,在立案后,有时候甚至在立案前,很多中国企业已经委托我们对他们的操作方式进行审查,以确定它们提供的产品具有合理的定价结构、账目信息和迅速、准确、成功地应对反倾销案的必要软件。

  在成功完成申请后,单独税率申请会给企业提供一个有效的和成本适当的途径以获得一个在商业上可以接受的倾销幅度。这个倾销幅度或许并没有某些强制应诉企业所获得的幅度那么低,但是对于那些少数的强制应诉企业来说,他们也不太可能履行所有美国客户的定单。这就是为什么说这些成功申请单独税率的企业可以作为这些美国客户的另外一种具有吸引力的选择的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