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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外籍人士在中国境内缴纳个税问题的几点研究
2012-08-23

浙江凯麦律师事务所  董丽亚

    根据现有的信息,我理解左先生的情况为:台湾籍人士,在中国境内居住5年以上,担任境内某公司的总经理,收入均来源于境外——包括某境外公司与境外私人账户,境内公司未向其支付任何费用。针对左先生的实际情况,以及中国境内相关税法规定,就左先生是否应当在境内缴纳个税的问题,分析如下,供参考: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1.第一条“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2.第二条“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一、工资、薪金所得;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四、劳务报酬所得;五、稿酬所得;六、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七、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八、财产租赁所得;九、财产转让所得;十、偶然所得;十一、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3.第六条第三款“对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中国境内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义务人和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在中国境外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义务人,可以根据其平均收入水平、生活水平以及汇率变化情况确定附加减除费用,附加减除费用适用的范围和标准由国务院规定。”
4.第七条“纳税义务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准予其在应纳税额中扣除已在境外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但扣除额不得超过该纳税义务人境外所得依照本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1.第二条“税法第一条第一款所说的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是指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的个人。”
2.第五条“下列所得,不论支付地点是否在中国境内,均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一)因任职、受雇、履约等而在中国境内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五)从中国境内的公司、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3.第六条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但是居住一年以上五年以下的个人,其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以只就由中国境内公司、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支付的部分缴纳个人所得税;居住超过五年的个人,从第六年起,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外的全部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根据税务部门官方网站公布的政策指导公告
1.我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法依国际通行做法,采用住所和居住时间两个标准,将纳税人分为居民纳税人和非居民纳税人,分别承担不同的纳税义务。
2.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1年的个人,为居民纳税人。居民纳税人负有无限纳税义务,即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应税所得,都应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3.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1年的个人为非居民纳税人。非居民纳税人负有限纳税义务,仅就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照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4.现行税法中关于“中国境内”的概念,是指中国大陆地区,目前还不包括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

居住时间标准
纳税义务人
境内所得
境外所得
境内支付
境外支付
境内支付
境外支付
90日(或183日[税收协定])以内
非居民纳税人
纳税
免税
不纳税
不纳税
90日(或183日[税收协定])至1年
非居民纳税人
纳税
纳税
不纳税
不纳税
1年至5年
居民纳税人
纳税
纳税
纳税
免税[经批准]
5年以上
居民纳税人
纳税
纳税
纳税
纳税

    综上所述,左先生属于居民纳税人范畴,自在境内居住1年起所有符合《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中所述11种情况的收入,均应缴纳个人所得税,但根据《个人所得税实施条例》第六条,居住1年至5年期间来源于境外的所得可经税务机关批准免于缴纳,5年以上的境外所得部分税款可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七条先行扣除境外已缴纳税额的部分。上述表格已作了一个清晰的划分,可供参考。
 
    另外,个税可向住所地所属区域税务部门进行申报缴纳,并按税务部门的指导意见办理缴纳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