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凯麦代理“9158”商标异议案30天胜诉
2013-01-16

【案件简介】:
2012年11月天格科技(杭州)有限公司(以下称“被异议人”)收到商标局发来的商标异议答辩通知书,杭州来同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称“异议人”)对被异议人申请注册的7606905号“9158”商标提起异议,异议人认为“9158”商标系其在先申请商标,被异议人的行为给其造成了巨大的损失,构成不正当竞争。被异议人委托凯麦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律师王登远答辩,王律师在仔细分析异议文件后,收集有利证据,针对异议人的异议理由做了充分的答辩,仅过了一个月时间,商标局就于2012年12月做出了予以商标核准注册的裁定。
【被异议人简介】:
被异议人创立于2005年,旗下有金华就约我吧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金华玖玖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杭州汉唐科技有限公司金华分公司等多个关联公司构成,建立之初即受到著名的IDG技术创业投资基金(IDGVC PARTNERS)和台湾C2创义管理顾问股份有限公司(C SQUARED MANAGEMENT CORP.)等公司的青睐,2010年新浪投资就成为公司第一大股东。 短短几年时间,被异议人在技术创新、经营业绩和IT业内知名度等方面都实现了高速增长,经营业绩连续四年翻番,2010年度收入数亿元,成为财政纳税百万大户。旗下网站主要有9158.com、新浪SHOW、新浪微秀、多人虚拟视频,等一系列互动视频社区。
【答辩要点】:
异议答辩的主要理由:被异议人对“9158”享有域名权、著作权、商标权、企业名称权等在先权利;异议人引证商标为无效商标,不享有在先申请的权利,且该引证商标申请时间晚于被异议人的在先权利产生时间,异议人的异议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律师点评】: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和理由,本案的焦点问题为:
一、引证商标能否构成被异议商标的在先申请?
异议人所引证的引证商标为商标局2009年驳回的无效商标,不再享有申请在先的权利,所以引证商标不构成被异议商标的在先申请。
二、异议人对被异议商标使用在先的说法能否成立?
异议人提交的异议材料中并没有能够体现其使用在先的直接证据,而且证据之间不能形成有效的证据链,因此异议人使用在先的说法不成立。相反被异议人提交了大量使用在先的证据,同时还提交了其对“9158”享有域名权、著作权、商标权、企业名称权等在先权利的证据,所以异议人对被异议商标不享有任何权利。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被异议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案件小结】:
商标异议程序一旦启动,整个周期约为2—3年时间,因此商标异议程序不但成为异议人拖延被异议人商标授权的手段,更成为制约被异议人商业发展的策略。该案代理人王登远律师针对异议人提出的异议理由进行分析后指出异议人主张的事实没有证据支持,亦没有法律依据,同时还提交了被异议人对“9158”享有域名权、著作权、商标权、企业名称权等在先权利的证据;上述答辩理由和证据非常直观的表明了异议人对“9158”商标不享有任何权利,审查员接受了代理律师的意见,收到答辩意见后30天做出了予以核准注册的裁定,极大地缩短了商标异议周期,保障了被异议人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