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凯麦代表浙大网新成功阻击阿尔斯通3500万美元执行案
2013-03-04

近日,凯麦高级合伙人邹峻律师作为浙大网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代理人,收到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的,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终审民事裁定书[(2011)浙杭仲确字第7号],裁定书认为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在作出关于我公司与阿尔斯通关于技术许可费用纠纷(2006年第087号案件)的仲裁裁决时,所组成的仲裁庭不符合双方当事人在仲裁协议中的约定。依据《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第五条第一款(丁)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我国加入的〈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的通知》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国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三条的规定,裁定驳回阿尔斯通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阿尔斯通")的申请。对于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作出的仲裁裁决(包括2010年1月18日的"部分仲裁裁决"、2010年4月14日的"部分仲裁裁决附录"、2010年7月12日的"利息及费用的最终裁决"和2010年10月11日的"利息和费用的最终裁决附录")不予承认与执行。案件受理费用由阿尔斯通技术有限公司承担。本案涉诉金额超过3500万美元。
 
作为一名资深律师,邹峻全程参与了本案在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的长达四年之久的仲裁过程和两年之久的承认和执行过程。由于双方对该案基础合同中的仲裁条款约定“由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按照国际商会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是否有效和可操作存在争议,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新加坡高等法院、新加坡上诉法院分别对此作出裁定,认为约定有效。该决定引起国际仲裁界的极大争议,并导致国际商会修改其仲裁规则,明确国际商会仲裁院为唯一能适用国际商会仲裁规则的机构。之后,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在审理此案时,由于无法实际适用国际商会的仲裁规则,导致其审理过程不符合仲裁协议中的约定,最终导致其裁决不被中国法院承认和执行。

邹峻在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