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凯麦成功代理“天之梦onar及图”商标驳回复审案件
2014-12-04

   申请人杭州天之梦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在第1类的“教育”等商品上提交了商标注册申请,商标局以存在在先近似商标为由驳回了商标申请,该商标对申请人知识产权的布局及规划至关重要,也是申请人精心设计的主商标,申请人希望我所王登远律师代理驳回复审程序获取该商标的注册,最终商标评审委员会接受了代理人意见,该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简介】:
杭州天之梦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是一家是经国家商务部备案设立的中外合资企业,其以深厚的文化创意为蓝本,以建筑语言为手法、结合多媒体、声、光为表现形式,努力开发集合旅游、培训、住宿、会展、婚庆、度假、休闲养生、保健为一体的旅游综合体公司。
 
【复审要点】:
驳回复审的主要理由:1、“天之梦onar及图”商标与据以驳回的四个商标在构成元素、主体部分上明显不同,已经构成商标整体区别明显,因此不构成近似商标。
 
【案件结果】:
2014年11月商标评审委员会就该申请商标下发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案例点评】:
该案的主要依据是《商标法》第28条,《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相关规定,重点是论述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的差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