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浙江省政府性投资项目融资建设管理指导意见
2014-07-04
加强我省政府性投资项目融资建设管理,推行适合项目特点的融资方式,对于促进有效投资、提升项目管理水平、发挥市场在配置资源中的决定性作用具有重要意义。近年来,我省各地积极探索BT、BOT、PPP等模式开展项目融资建设,通过政府和市场的合作,利用市场主体在资金筹措、项目管理、市场信息的优势,提高了公共服务的质量和效率,促进了我省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但还存在制度不健全、实施不规范、管理不到位等问题。为进一步规范对融资建设项目的管理,严格控制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我省公用基础设施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和《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等规定,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基本要求
(一)引入社会资本的政府性投资项目融资建设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遵循以下原则:一是政府引导、市场化运作;二是规范管理、量力而行;三是鼓励社会资本、放宽投资领域;四是公平、公开与择优相结合。
(二)审慎稳妥运用BT等政府性债务融资建设模式,切实规范举借政府性债务行为。除公共租赁住房、公路等政府性投资项目外,地方各级政府及所属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不得以BT等融资建设模式举借政府性债务。
(三)积极鼓励运用PPP等股权性融资建设模式,加快公用基础设施等政府性投资项目建设。PPP融资模式适用于供水、供气、供电、供热、交通、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直接关系公共利益、涉及公共资源配置和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等有一定收益的基础设施类政府性投资项目。
(四)投资方应当是经依法注册、诚实守信、具备项目建设必备的管理、投融资能力的企业法人或联合体。投资方投入项目的自有资金不低于项目总投资的一定比例,并能为项目建设提供建设履约保证金或保函。
(五)鼓励具有较高项目设计、施工、监理等资质和管理能力、较强融资能力的大型民企、央企、上市企业、跨国公司等参与政府性投资项目建设。
二、严格规范运用BT等融资模式
(六)省审批的政府性投资项目拟实行BT、BOT、FCP等模式融资建设的,要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中提出明确的经同级政府批准的融资建设方案。各市、县(市、区)政府应依据本地区财力实际,科学编制地方政府性债务收支计划,合理确定政府性投资项目融资方案,并按照财政管理级次逐级上报省级财政部门评估核定,经省级财政部门债务风险评估后,按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由省级发改部门审批(核准)。
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审批(核准)后再采用BT、BOT、FCP等模式融资建设的,融资建设方案须征求行业主管部门意见后,报原审批(核准)部门按照上述程序确认。
地方审批的政府性投资项目,拟实行BT、BOT、FCP等模式融资建设的,应报同级财政部门评估核定债务风险。经同级财政部门债务风险评估后,按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由同级发改部门确定。
(七)采用BT等模式融资建设的,投资方应具备以下条件:
1.投资方当年的净资产不低于融资建设项目的资本金;
2.投资方应具有1个以上的BT成功建设业绩,且无不良信用记录;
3.投资方须在融资建设项目所在地设立独立法人的项目公司;
4.其他有关规定。
(八)经省级财政部门评估核定后,列入债务高风险地区的市、县(市、区),不得增加政府性债务余额,不得运用BT模式融资建设。
(九)BT、FCP模式融资建设项目在投入运行后,回购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五年。
三、积极鼓励运用PPP模式
(十)鼓励各类社会资本和有实力的企业参与PPP建设项目管理,鼓励各类企业以股权融资方式筹集投资资金。
(十一)各级发改部门要会同建设、交通、财政等部门研究推出一批直接关系公共利益、涉及公共资源配置和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等有一定收益的基础设施类政府性投资项目,由项目的主管部门牵头拟定具有吸引力的合作条件,经相关程序后向社会公布。
(十二)各级财政部门要着手建立PPP工作机制,加强对风险分担、竞争机制、政府合理承诺、后续管理等方面的统一指导。
(十三)拟实行PPP建设的政府性投资项目,要提出明确的PPP模式融资建设方案,经项目所在地政府批准后,按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审批(核准)。
(十四)鼓励具备条件的地方积极先行开展PPP模式融资建设试点,鼓励社会资本进入公用基础设施建设,积极探索“项目+物业”等综合开发模式。通过试点工作,加强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完善激励约束机制,实现政府、企业、社会多方共赢。
四、公平竞争
(十五)引入社会资本的政府性投资项目,批准融资建设方案的地方政府应当及时将融资建设相关信息向社会发布。
(十六)融资建设方案明确后,应优先采用招标方式择优选定融资建设项目的投资方。对市场化条件尚不成熟或者因客观条件限制难以通过公开竞争方式选定的,可以采用协商、挂牌、竞争性谈判、招商等方式确定投资方,但应当在融资建设方案中说明理由,提供相应依据。
(十七)采用PPP等模式融资建设项目的,发改部门应当在项目批复文件中明确项目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
(十八)BT、BOT、FCP等模式融资建设项目可以采用工程总承包、施工总承包和设计施工一体化总承包等方式实施。
(十九)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选定投资方的,可以采用技术打分制综合评估法等评标办法。
(二十)除依法可以不进行招投标外,投资方应当通过招标确定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和采购重要设备材料。
五、项目管理
(二十一)采用PPP等模式融资建设的,融资建设项目的实施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
(二十二)采用PPP等模式融资建设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申请报告)、初步设计应当委托符合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或设计单位编制。
(二十三)涉及融资建设项目规模、主要内容、功能、建设标准等重大设计变更的,投资方应当事先与项目业主协商一致,并报地方政府批准后,再由项目原批复部门确认。
(二十四)对符合法律或国务院规定可以举借政府性债务的BT等政府性投资项目,并由财政性资金逐年回购的,必须根据项目建设规划、偿债能力等,合理确定建设规模,落实分年偿还计划。
(二十五)投资方不得将项目整体转包,并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或接受分包商垫资施工。
(二十六)投资方要加强融资建设项目质量安全管理和造价控制,严格控制融资建设项目工期,严格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等。
六、监督管理
(二十七)省级各有关部门,市、县(市、区)政府要进一步健全政府性投资项目融资建设制度,规范政府性投资项目融资决策、建设监管,完善投资方保护政策。
(二十八)各级政府部门及其所属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要严格按照《担保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得为投资方和项目公司提供任何形式的融资及回购担保。
(二十九)发改部门要对融资建设项目加强综合协调和监管,财政部门要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控制,审计部门要加强审计监督,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行业管理。
(三十)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核实投资方的资本、资信情况和资质能力。
(三十一)政府在与投资方签订协议前,要由政府法制机构对协议文本进行合法、合规性审查。协议签订后内容发生实质性调整或变更的,凡是涉及到政府出资、收费标准等内容的调整或变更,都要经财政、价格等部门确认。
七、法律责任
(三十二)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融资建设项目审批、审核和建设过程中,有不作为、乱作为等行为的,按《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等规定处理。
(三十三)投资方和项目建设、勘察、设计单位、咨询中介机构、监理机构、原材料供应商等单位,在项目投融资建设过程中有违法或严重违约行为的,除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或按照合同约定追究违约责任外,由有关管理部门依法纳入失信黑名单,限制其参与我省行政区域内政府性投资项目。
(三十四)项目业主有未按规定擅自确定融资建设模式及其方案、未依法招标、改变设计文件进行招标或建设、不履行合同、突破批准概算、项目未经竣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投入使用等违法违规情形的,责令限期整改,并根据情节轻重依法追究责任。
(三十五)本指导意见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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