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房产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个人出租房屋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
2015-01-28

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不发宁波):

为进一步规范全省个人出租房屋税收征管秩序,营造公平公正公开的税收环境,现就进一步加强个人出租房屋税收征管工作通知如下:  

 

一、构建个人出租房屋综合治税工作机制

 

近年来,各级地税机关针对个人房屋出租的实际情况,不断探索切实可行的税收征管方法。如杭州市、绍兴市、金华市等地个人出租房屋税收征管实行“政府组织协调、税务机关管理、部门协税护税”的综合治税管理模式,取得了明显成效。全省各地要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为契机,把握机遇,积极借鉴杭州、绍兴、金华等地的做法,努力争取当地党委、政府的重视和支持,切实加强与公安、流动人口管理服务、财政、工商、住建、国土等部门的紧密协作,逐步完善个人出租房屋税收管理网络,形成地方党委、政府领导,各方面齐抓共管,社会综合治税的良好局面。

 

二、积极推进个人出租房屋税收委托代征工作

 

各地要针对个人房屋出租点多面广、零星分散的特点,按照有利于税收控管和方便纳税的原则,结合本地实际,委托公安、流动人口管理服务、住建、国土部门、乡镇(街道办事处)、物业管理等具备代征资格的单位代征相关税费,充分发挥代征单位熟悉情况的优势。对实行委托代征的,双方必须签订代征协议,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各级地税机关应按相关规定向代征单位支付手续费,加强对税(费)代征工作的检查、监督和指导,负责对代征单位的办税人员进行相应的业务辅导和培训,及时向代征单位提供根据实际所需的发票,以及做好代征税(费)款所需税收票证的结报工作。

 

三、加强个人出租房屋税源动态监控

 

各单位要加强各部门协调配合,建立健全部门间信息交流和共享机制。地税部门要加强与公安、流动人口管理服务、住建部门、乡镇(街道办事处)以及物业管理部门等的沟通,增加税源信息获取渠道,建立健全个人出租房屋税源登记档案,加强对个人出租房屋税源动态管理。特别是要通过流动人口管理服务部门掌握流动人口承租房屋的情况,进而掌握居民住房的出租情况。各地要将从各种渠道获得的信息与本部门掌握的信息进行比对,分析、查找管理的薄弱环节,切实加强税源监控。

 

四、依法确定个人出租房屋计税依据

 

各地要严格贯彻执行《浙江省个人出租房产税收征收管理办法》,对个人出租房产的税收征收采用按实征收、核定征收两种方式。对出租人或承租人能提供真实有效的房产租赁合同(协议)并做到据实申报的,主管地税机关审核后据实按租金收入征收有关税费。对纳税人不申报或者不如实申报租金收入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实行核定征收。各市、县(市、区)地税局应当根据本地实际,采取典型调查等方式,并参考住建等部门有关资料,依法确定计税租金标准并适时予以调整。对房屋出租人不申报租金收入或申报的租金收入低于计税租金标准又无正当理由的,可按计税租金标准计算征税。

 

五、推广应用个人出租房屋税收征管软件

 

目前,《浙江省个人房屋出租税收征管软件》已把个人房屋出租登记、税款核定、征收入库和发票开具等全过程纳入信息化管理,为加强个人出租房税收控管提供信息平台,在杭州、金华等地的试点应用中已取得明显成效。省局根据《浙江地税信息系统•龙版》应用、全省数据大集中的新形势,结合各地提出的房源管理、税源管理、税款征收、发票管理、税票管理、统计查询等方面新的业务需求,已修改完善了《浙江省个人房屋出租税收征管软件》功能和《浙江地税信息系统•龙版》查询报表相关功能。各地要积极创造条件做好软件推广应用工作,规范个人出租房屋税收征管,加强对委托代征单位的监督管理,提高个人出租房屋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

 

六、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

 

个人房屋出租税收涉及千家万户,各级地税部门要采取多种方式,利用各种渠道开展个人出租房屋税收宣传。要将个人出租房屋税收宣传列入2014年地税税收宣传重点内容。要依托新闻媒体、办税服务厅、浙江财税12366服务热线和税务网站等平台,开展个人出租房屋税收征管专题宣传,努力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通过宣传,使广大纳税人了解出租房屋要缴税、缴多少税、在何时、何地缴税等各项规定,积极引导纳税人主动履行纳税义务,提高纳税人申报纳税的自觉性,切实避免因加强个人出租房屋税收征管工作而产生新的矛盾和问题。同时,各级地税机关要依托现代信息技术,简化纳税人的缴税手续,为纳税人提供方便快捷的办税服务。

 

七、严格处理税收违法行为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办理个人房屋出租纳税申报或缴纳税款的,除追缴其应纳税款外,各地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处罚。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使用发票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对拒绝代征单位依法代征税款的纳税人,代征单位应当自其拒绝之时起24小时内报告税务机关。发现出租方拒绝缴纳税款的,税务部门应当及时进行处理,依法采取税务行政处罚、税收保全或强制执行措施;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促进委托代征工作有序开展。

各级地税机关要在当地党委、政府的统一协调下,加强与公安部门配合,加大对偷、抗税行为的打击力度,充分借助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开曝光有关个人房屋税收典型案例,震慑涉税违法行为。

 

八、建立健全考核激励机制

 

为充分调动各有关部门或单位落实个人出租房屋税收征管协税护税、委托代征工作的积极性,各地要积极向地方党委、政府建议把个人出租房屋税收征管协税护税、委托代征工作纳入政府对相关部门、单位的年度目标考核体系,定期对有关部门、单位涉税信息传递的及时性、完整性、准确性和委托代征工作等情况进行考核。对工作重视、成绩突出的部门或单位,提请党委政府给予通报表彰和奖励;对未及时、准确传递涉税信息或未履行税收协助义务,导致税收管理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