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事务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关于鼓励现代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政策
2015-01-28

加快开发区现代服务业发展,推动区域产业结构调整,实施先进制造业与现代服务业“两业并举、协调发展”的战略,鼓励和扶持发展生产性服务业、不断提升和完善生活性服务业,特制定本政策。

 

一、招新引优,促进产业集聚

二、 

  1、鼓励引进新兴产业。新引进或新设立信息软件、互联网、物联网、服务外包等鼓励类服务业项目,经认定,给予如下(资助):

  注册资本200万美元(或1500万元)以上(含下限,下同)的,自企业引进或设立起3年内给予租赁的自用办公用房租金补助:实际租金超过2元/平方米/天的,按1元/平方米/天补助;实际租金不到2元/平方米/天的,按实际租金的50%给予补助(面积不超过500平方米)。自企业引进或设立起3年内按企业投入、产出和效益给予资助,资助额度不超过区贡献的50%。

  注册资本500万美元(或5000万元)以上的,自企业引进或设立起3年内给予租赁的自用办公用房租金补助:实际租金超过2元/平方米/天的,按1元/平方米/天补助;实际租金不到2元/平方米/天的,按实际租金的50%给予补助(面积不超过1000平方米)。自企业引进或设立起3年内按企业投入、产出和效益给予资助,资助额度不超过区贡献的50%。

  注册资本1000万美元(或1亿元)以上的,自企业引进或设立起3年内给予租赁的自用办公用房租金补助:实际租金超过2元/平方米/天的,按1.6元/平方米/天补助;实际租金不到2元/平方米/天的,按实际租金的80%给予补助(面积不超过1000平方米)。自企业引进或设立起5年内按企业投入、产出和效益给予资助,前2年内资助额度不超过区贡献的80%;后3年内资助额度不超过区贡献的50%。

  2、鼓励引进文化创意企业。新引进或新设立的文化创意类企业(信息服务、动漫游戏、影视传媒、设计服务、教育培训),自企业引进或设立起2年内给予企业房租补助,按1元/平方米/天计算(不到1元/平方米/天的以实际租金为准),面积不超过 100平方米。自企业引进或设立起3年内按企业投入、产出和效益给予资助,资助额度不超过区贡献的50%。

  3、鼓励引进优秀设计企业。新引进的经市级以上政府部门认定的优秀设计企业,奖励20万元。

  4、鼓励引进专业中介机构。新引进或新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咨询企业、认证机构、检测机构、保险业、建筑设计、工程监理、人才中介、知识产权代理、科技信息、产权交易等中介机构,经认定,自企业引进或设立起5年内按企业的投入、产出和效益给予资助,前2年内资助额度不超过区贡献的80%、后3年内资助额度不超过区贡献的50%。

  5、鼓励引进投资担保企业。新引进或新设立受托资金规模在2亿元以上的创业投资、风险投资、产业投资、股权投资及产业基金等股权投资管理企业或基金公司,或实际出资额2亿元以上的股权投资公司,自企业引进或设立起5年内按企业的投入、产出和效益给予资助,资助额度不超过区贡献的50%。当年度在开发区直接股权投资额达到2000万元以上、1亿以上的,分别给予20万元、50万元的奖励。

  新引进或新设立的担保企业,实际出资额在1000万美元(或1亿元)以上的,自企业引进或设立起3年内按企业的投入、产出和效益给予资助,资助额度不超过区贡献的50%;实际出资额在3000万美元(或3亿元)以上的,自引进或设立起3年内按企业的投入、产出和效益给予资助,资助额度不超过区贡献的80%。对开发区内中小企业年度日平均担保余额的1%给予担保风险补贴,单一担保企业补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6、鼓励引进融资租赁企业。新引进或新设立的金融租赁企业和融资租赁企业,注册资本3000万美元以上的,自企业引进或设立起3年内对租赁的自用办公用房,按1元/平方米/天给予租金补助,补助面积不超过500平方米,并按企业投入、产出和效益给予资助,资助额度不超过区贡献的50%;注册资本5000 万美元以上的,自企业引进或设立起3年内对租赁的自用办公用房,按1.6元/平方米/天给予租金补助,补助面积不超过500平方米,并自企业引进或设立起5年内按企业投入、产出和效益给予资助,资助额度不超过区贡献的50%。

  7、鼓励引进现代物流企业。新引进的经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评定为3A级及以上的现代物流企业,注册资本500万美元(或5000万元)以上的,自企业引进或设立起3年内按企业的投入、产出和效益给予资助,资助额度不超过区贡献的30%;注册资本1000万美元(或1亿元)以上的,自企业引进或设立起3年内按企业的投入、产出和效益给予资助,资助额度不超过区贡献的50%。

  8、鼓励引进大型商业项目。新引进并设立外资独立法人资格企业、注册资本1000万美元以上、商业建筑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上,且自持商业物业达到60%以上的大型商业项目(含商业综合体、购物中心、超市、酒店);或首次进入区内、营业面积在10000平方米以上的知名商业项目(含购物中心、超市、酒店)及营业面积在3000平方米以上的大型品牌餐饮、休闲娱乐项目,经认定,自开业之日起4年内对项目主办企业的投入、产出和效益给予资助,前2年内资助额度不超过区贡献的80%,后2年内资助额度不超过区贡献的50%。

  9、鼓励投资建设楼宇项目。对新引进或以市场公开出让方式取得经营性用地、投资建设商务办公楼宇的外资项目,注册资本2000万美元以上、企业入驻率达70%以上且税收属地率达90%以上的,自楼宇投用之日起5年内按企业的投入、产出和效益给予资助,前3年内资助额度不超过项目租金收益形成的区贡献的80%,后2年内资助额度不超过项目租金收益形成的区贡献的50%。

  10、鼓励投资建设社区留用地项目。社区留用地自建项目,新引进的大型商业、总部企业商务办公楼宇等。注册资本1000万美元以上的外资项目,经认定,给予企业不高于注册资本5‰的奖励(以企业自设立年度起三年内对区贡献总额为限)。

11、鼓励投资建设创新园区。社会资本投资建设创新园区,经认定,可获得相应的补助或奖励。具体扶持政策参见《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创新园区管理办法》。

 

二、招大引强,发展总部经济

 

  12、鼓励引进总部企业。新引进世界500强、国内大企业大集团、符合开发区产业导向的优质科技型企业等来开发区,设立年营业收入不低于5亿元(其中来自下属企业或分支机构的比例不低于30%)、年纳税额不低于3000万元、具有全国性(或区域性)研发、销售、营运等单项或多项功能的企业总部,经认定,给予如下奖励:

  注册资本在5000万元-1亿元的,补助100万元;注册资本在1亿元以上的,每亿元按照注册资本1%的比例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注册资本为外资的,按照注册资本到位时点的汇率折算。

  在开发区购建自用办公用房(不包括附属和配套用房),给予每平方米1000元补助,总额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自设立之日起3年内分期补助到位。租赁自用办公用房,5年内每年按照房屋租金指导价的最高50%给予补助,总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自认定年度起5年内按企业投入、产出和效益给予资助,前3年内资助额度不超过区贡献的80%、后2年内资助额度不超过区贡献的50%。

  13、鼓励总部企业引进人才。对以上总部企业内科技管理人才股权转让、未分配利润转增注册资本等形成的对区贡献的50%的额度用于奖励。在总部企业设立后5年内,年薪30万元以上且正常纳税的高层管理人员(每家企业不超过5人)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对区贡献的50%的额度用于奖励。总部企业的人才引进培养等按照开发区有关人才政策执行。

14、鼓励现有总部企业发展。对已入驻并符合上述条件的总部企业,经认定,以其前3年区贡献最高年份为基数,自认定之日起5年内按企业的投入、产出和效益给予资助,前3年内资助额度不超过新增部分的80%、后2年内资助额度不超过新增部分的50%。

 

三、扶优扶强 提升产业质量

 

  15、表彰优秀龙头企业。凡当年主营业务收入排名前五位且保持增长的商贸企业和主营业务收入排名前五位且保持增长的其他现代服务业企业(不含房地产),表彰授予“开发区现代服务业优秀企业”称号。

  16、鼓励企业跨越发展。凡当年度区贡献超过100万元的服务业企业,以其前3年区贡献最高年份为基数(不到100万元的,以100万元为基数),新增部分按一定比例用于对企业生产经营投入的资助。资助标准为:增量1000万元以上、500万元-1000万元、500万元以下,资助额度分别不超过其区贡献的50%、40%、30%。

  17、鼓励企业做优做精。首次被认定为国家级、省级百强企业的服务业企业,分别奖励50万元、20万元;首次被认定为省级电子商务百强企业、出口名牌企业的,奖励10万元。首次被认定为区级服务业重点企业的,奖励2万元。

  18、鼓励商贸企业创品牌。凡当年被评定为五星级、四星级、三星级的企业分别给予如下奖励:

  饭店为80万元、30万元、10万元;市场为50万元、20万元、10万元;旅行社为20万元、15万元、10万元;

  获国家级、省级工业旅游示范点(基地)的,分别奖励15万元、10万元。

  19、鼓励物流企业争先创优。凡当年被新评定为5A、4A、3A级的现代物流企业,分别奖励50万元、30万元、20万元。

  20、鼓励软件外包企业提质提量。凡软件企业当年新通过CMMI、CMM、PCMM五级、四级、三级认证的,分别奖励50万元、30万元、20万元。

  当年被新认定为商务部重点联系的服务外包企业和服务外包人才培训机构,奖励20万元。

  经认定的服务外包企业当年离岸执行金额在1000万美元以上的,离岸执行金额每实现500万美元奖励3万元(不含增量部分),同比上年每新增200万美元,奖励2万元。当年在岸合同执行金额每实现1000万美元,奖励2万元。

  21、鼓励电商企业加快发展。电子商务企业当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达到1亿元、5000万元、2000万元的,或网上市场(需取得工商颁发的市场证,下同)交易额首次达到5亿元、3亿元、1亿元的,分别奖励30万元、20万元、10万元。

  主营业务收入连续两年达到1亿元以上的电子商务企业,按企业的投入、产出和效益给予资助,资助额度不超过企业同比上年区贡献新增部分的100%。

  区内企业设立的第三方电子商务专业技术平台和公共服务平台,年会员会费收入超过500万元、注册收费会员首次突破2000户、5000户、10000户的,分别按20万元、40万元、80万元给予奖励。

  22、鼓励文创企业创新发展。工业和服装设计类企业、影视传媒类企业当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分别达到200万元、500万元,且同比增长15%(含)以上的,奖励10万元。

  工业和服装设计、影视、动画作品当年获得国际级、国家级知名奖项的,分别奖励50万元、20万元。原创影视作品(90分钟以上)在省级以上电视媒体或影院公开播映的,奖励5万元。

  23、鼓励工业企业分离发展服务业。对工业企业分离后设立的研发设计、商务服务、节能环保、信息软件、现代物流等生产性服务业企业(不含销售企业)给予20万元的奖励,并自分离当年起5年内按企业的投入、产出和效益给予资助,前2年内资助额度不超过区贡献的100%,后3年内资助额度不超过区贡献的50%。

  工业企业将原设立在区外的销售公司迁入区内,自销售公司完成注册地址变更当年起5年内按企业的投入、产出和效益给予销售公司资助,前2年内资助额度不超过区贡献的80%、后3年内资助额度不超过区贡献的50%。

  24、支持企业直接融资。企业在国内外主要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按完成股份制改造、取得上市申报材料受理函、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分期给予企业50万、150万、200万元的奖励。在企业开展股份制改造当年起3年内,以该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形成的区贡献同比上年新增10%以后的部分用于对企业生产经营投入的资助。

  企业在全国新三板或浙江股权交易中心成长板挂牌,完成股份制改造给予20万元的奖励;在全国新三板挂牌交易,再给予80万元的奖励;在浙江股权交易中心成长板挂牌交易,再给予60万元的奖励。企业在浙江股权交易中心创新板成功挂牌交易,给予1万元的奖励,通过浙江股权交易中心获得融资的,再给予4万元的奖励。

  25、鼓励商贸企业统一收银业态提升。现有商贸企业、专业市场实施统一收银改造、建立网上市场、提升配送网络等,经认定,按实际核定投入给予10%的奖励,单项最高不超过50万元。对提升改造后实施统一收银的市场,对市场管理企业生产经营投入给予资助,资助额度不超过其对区贡献同比上年新增部分的50%。

  26、鼓励发展便民配套服务。在开发区12号大街以南,绕城高速以东的沿江区块,德胜路以北、文海北路以东的大学城北区块等缺乏便民服务配套的区域新设立的24小时营业便利店、品牌餐饮、品牌“菜篮子”连锁专卖店,经认定,在正常经营满一年后,给予每家门店3万元开办补贴。(品牌“菜篮子”连锁专卖店相关标准参照《杭州市社区商贸便民便利连锁店奖励条件》(杭贸财[2012]276号)

  金融机构在以上区域新设或增设营业网点、自助银行的,经认定,2年内给予2元/平方米/天的租金补助,营业网点补助面积最高不超过300平方米,自助银行补助面积最高不超过50平方米。

  27、鼓励农贸市场改造提升。列入市农贸市场二次改造提升计划的项目(区财政投资建设的项目除外),按规定要求完成竣工验收合格后,根据审计核定的金额对市场装修工程部分,区财政给予40%的补贴(含区配套资金)。

  当年度被评为杭州市样板农贸市场和开发区“最佳”农贸市场的,分别给予市场管理团队5万元、3万元的奖励(同时获得市、区两级荣誉的,按就高原则享受)。

  28、鼓励集聚区(楼宇)提升发展。各类投资主体投资建设的服务业集聚区项目(含特色园区、基地),凡当年被认定为省级、市级服务业集聚区(特色园区、基地)的,分别奖励50万元、20万元。

  以服务外包、创意产业、现代物流、金融、风险投资企业、中介服务等为主的主题(特色)楼宇(企业入驻率达70%以上且税收属地率达90%以上的),经认定,当年整幢楼宇(不含房地产企业,区内迁址企业按新增部分计算)纳税总额首次达到1000万元的,给予管理公司10万元奖励。连续两年达到1000万元以上的,以其前3年税收最高年份为基数,每新增500万元,给予管理公司10万元的奖励。

  29、鼓励企业参展办展。服务业企业参加由政府组织的境内外展会,按国外、省外、省内分别给予每次不超过10万元、5万元、3万元的(奖励),区级以上重点企业累计不超过50万元,其他企业累计不超过10万元。

  由园区管理公司、企业或行业协会主办、主办地设在开发区,在浙江省或全国有较大影响的特色文化创意活动、品牌展会(大赛)、服务业高端论坛等,经认定,按实际发生额的5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

  四、其它

  30、对区域经济发展有重大推动作用,或规模贡献特别巨大的企业,可合法合规地给予专项奖励和扶持。

  五、附则

  31、本政策适用于在开发区范围内注册、纳税,并正常开展经营活动的企业,其中新引进企业是指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辖区以外引进的独立法人企业。

  32、政策期内企业发生生产安全伤亡事故,或发生环境污染事故,或未完成节能目标任务、减排目标任务的,各类资助(奖励)予以“一票否决”。

  33、企业获得开发区其它同类资助(奖励)的(包括国家、省、市专项政策的配套资金及区专项奖励和扶持),按就高不就低原则,不重复资助(奖励)。

  34、企业所享受的各类资助(奖励)总额原则上以企业当年度的区贡献为限,但以下情况除外:

  (1)符合本政策规定的新引进或新设立的服务业企业,自引进或设立年度起3年内视为培育期,培育期内所获得的资助(奖励)不与企业的区贡献挂钩;

  (2)企业在境内外上市、在新三板或浙江股权交易中心挂牌获得的资助(奖励),不与企业的区贡献挂钩。

  (3)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35、企业所享受的用于固定资产、研发、平台建设等方面的财政资助资金,在资产转让或迁出开发区时,根据双方协议约定予以返还。

  36、本政策自2014年12月15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