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事务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动企业利用资本市场加快发展的实施意见
2015-01-28

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鼓励和引导我市企业通过资本市场实现资源优化配置和制度创新,支持企业转型发展、做大做强,成为服务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和改革创新的骨干力量,根据国务院、省政府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发展的部署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健全“个转企、小升规、规改股、股上市”各项政策配套体系的要求,现就进一步推动我市企业利用资本市场加快发展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思路

 

充分利用当前资本市场改革发展的有利时机,积极引导和推动企业加快改制,创造条件赴境内外证券市场上市或赴场外股权交易市场挂牌,借助资本市场的力量实施并购重组,促进资源优化整合与产业转型升级,加快提升我市企业法人治理水平和综合竞争力,培育和做强优势产业,推动全市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二、工作原则

 

  (一)政府引导,加强政策扶持。充分发挥政府在推动企业股改、上市、挂牌过程中的引导作用,出台必要的扶持政策,建立有效的协调机制,加强对企业利用资本市场的指导、协调、扶持和服务工作。

  (二)企业自主,开展市场化运作。充分尊重企业的自主决策权,鼓励企业按市场化原则做好利用资本市场工作,提升企业利用资本市场的认识和能力,形成优势企业与重点产业提升间的良性互动。

  (三)部门合力,优化发展环境。各级政府部门要与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场外交易市场建立合作机制,开展合格市场主体培育和推介对接、宣传培训等工作,共同营造良好环境。

(四)中介助推,强化服务质量。营造良好环境,引导证券中介机构提升服务多层次资本市场的能力,发挥证券中介机构在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中的助推作用。

 

三、加大政策引导和扶持力度

 

  (一)鼓励企业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

  鼓励符合国家和我市产业政策导向、特别是属于我市重点扶持和发展产业的企业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推进规范经营和法人治理。对已与证券公司(或交易场所认可的推荐商)、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签订上市或挂牌服务协议的新设股份有限公司,可享受以下扶持政策:

  1.对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并完成工商注册登记的企业,分两类情况给予一次性30万元的补助:对拟上市企业,在完成上市辅导备案后兑现补助;对拟挂牌企业,在场外交易市场成功挂牌后兑现补助。

  2.在企业股份制改造过程中,对符合税法规定的资本公积金转增个人股本,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3.在企业改制重组过程中,凡符合特殊性重组规定条件的,财务核算可按原有计税基础计价,暂不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推进企业到场外交易市场挂牌。

  对暂不具备上市条件的企业,鼓励其到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浙江股权交易中心等场外交易市场挂牌,发挥场外交易市场的作用,推进企业多元化融资和规范发展。

  1.鼓励有限责任公司赴浙江股权交易中心创新板挂牌,支持浙江股权交易中心创新融资品种,开展投融资对接和教育培训活动,为活跃区域性股权市场交易创造条件。

  2.支持股份有限公司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浙江股权交易中心成长板挂牌。对挂牌企业给予一次性20万元补助。股份有限公司在场外交易市场间转板,不重复享受此项补助。

  (三)支持企业上市融资。

  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赴境内外证券交易所上市融资,鼓励外地上市公司尤其是浙商控股上市公司迁址杭州,打造上市公司“杭州板块”。

  1.企业向中国证监会递交首发上市申请材料并获受理,或以直接上市方式向境外交易所递交上市申请材料并获受理的,给予一次性50万元补助。此项补助每家企业仅限享受一次。

  2.企业在境内外证券交易所成功上市的,给予一次性100万元补助。企业由场外交易市场转板至交易所上市的,差额享受此项政策。

  3.外地上市公司注册地和纳税登记地迁入杭州的,给予一次性200万元补助。

  (四)推进企业开展持续资本运作。

  鼓励企业通过并购重组、股权融资等途径开展持续资本运作,不断提升企业的竞争力和综合实力。

  1.上市公司通过配股、增发新股等方式实施股权再融资的,按不超过募集资金规模1‰的比例给予一次性补助。单个上市公司年度再融资补助金额不超过50万元。

  2.上市公司实施并购重组,并达到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标准的,给予一次性150万元补助。上市公司享受补助后5年内将注册地迁出杭州的,要求退还此项补助。

  3.挂牌企业实施直接股权融资,按实际到位资金5‰的比例给予一次性补助。单个企业年度补助资金不超过50万元。

4.挂牌企业实施重大并购重组,对其次年度地方财政贡献比上年度增长部分通过项目给予补助,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50万元。挂牌企业享受补助后5年内将注册地迁出杭州的,要求退还此项补助。

 

四、强化企业梯队培育和服务机制建设

 

  (一)明确责任部门。

  由市金融办负责组织协调全市企业上市的培育推荐、改制和报会工作,牵头推进地方资本市场建设,进一步加强对企业利用资本市场的指导、协调和服务工作。各区、县(市)政府要明确责任部门,落实专项经费,加强工作力量,建立考核机制,出台和完善相关扶持政策,扎实推进辖区内企业利用资本市场加快发展。

  (二)建立协调服务机制。

建立全市企业利用资本市场协调服务机构,由市政府分管领导牵头,负责研究解决企业改制、上市、挂牌进程中遇到的重大困难和问题。协调服务机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金融办),负责落实协调服务机构研究确定的事项,并做好与人民银行、证监、海关、法院等单位的沟通协调工作。协调服务机构具体成员及运作方案由市金融办报市政府批准后另行发布实施。各级发改、经信、人力社保、税务、工商、房管、国土资源、环保、公安、国资等部门要对企业改制、上市、挂牌需办理的变更手续、证明性材料等事项开辟“绿色通道”,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办事效率。

  (三)完善梯队培育机制。

  各区、县(市)要将辖区内符合产业政策导向、特别是属于我市重点扶持和发展产业的企业纳入企业后备培育库。要根据企业发展情况对企业后备培育库进行补充、调整和更新,建立起“储备一批、培育一批、改制一批、辅导一批、申报一批、上市一批”的梯队培育机制。市金融办要将具有良好发展前景和增长潜力、产品竞争力强、有上市挂牌计划的企业纳入市级重点培育计划,加强跟踪服务和政策兑现工作。

  (四)注重分类指导服务。

  市金融办要建立和完善资本市场专家库,积极组织专家库专家为我市企业开展咨询、辅导等服务,普及资本市场知识,引导企业正确定位,帮助企业合理利用资本市场。各级金融(上市)服务部门要根据企业发展的不同阶段,加强对后备培育库企业的分类指导和专项培育,对具有创新能力和行业带动性、注重自主品牌建设的企业,要积极指导其在境内上市;对产品外向度较高的上市后备企业,要积极帮助其引进境外战略投资者,引导企业境外上市;对暂不具备上市条件的后备企业,要积极引导其赴场外交易市场挂牌。同时,要积极搭建后备培育库企业与金融、投资、中介等机构的对接交流平台。

  (五)实施要素保障倾斜。

  企业通过上市、并购重组等方式实现主营业务扩大或产业转型升级的,各有关部门要优先保障土地、电力、科技研发等要素资源的供给,改善金融和信贷融资服务。各级政府要优先支持上市公司的产品和服务纳入政府招标采购,优先支持上市公司享受我市金融创新相关扶持政策。上市公司、挂牌企业及拟上市企业引进高级管理人才的,可享受我市人才招引的相关政策。

  (六)提升中介服务质量。

  市金融办要协助证券监管部门共同支持境内外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投资公司等中介机构在我市开展业务,为企业上市、挂牌提供优质服务,并根据上市成功率、执业质量、职业道德等综合信息建立中介机构业绩档案,及时通报各类中介机构的业绩和服务水平;对资信良好、执业能力强的中介机构,要向社会和后备培育库企业宣传、推荐;对弄虚作假、不认真履行合同、给企业造成重大损失的中介机构,要通过通报、列入黑名单等形式,提醒企业审慎与其开展合作。

  (七)加强宣传培训活动。

  各级金融(上市)服务部门要会同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场外交易市场加强对国家有关资本市场发展政策法规、相关要求及成功案例的宣传,调动企业利用资本市场的积极性;会同有关部门、媒体,根据不同梯次企业的要求,不定期举办各种形式的讲座、培训班、研讨会等,为企业搭建与证券交易所、场外交易市场、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股权投资机构等进行沟通交流的平台。

  本意见中涉及的补助和扶持资金由市财政及有关区、县(市)财政共同承担。其中,涉及上城区、下城区、江干区、拱墅区、西湖区、杭州高新开发区(滨江)、杭州经济开发区、钱江经济开发区、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的,由市财政和当地财政按各50%的比例承担;涉及萧山区、余杭区和五县(市)的,由市财政和当地财政按照25%和75%的比例承担。

  本意见中涉及的政策兑现操作办法,由市金融办会同市财政局另行制定。

  本意见由市金融办负责牵头组织实施,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至2018年12月31日。前发《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企业上市的若干意见》(杭政〔2007〕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