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凯麦成功代理外观设计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案
2015-05-20

【案件简介】:

专利权人敏华家具制造(惠州)有限公司不服国家知识产权专利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做出的第24792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我所王登远律师代理第三人参加了庭审,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国家知识产权专利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做出的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当庭判决维持国家知识产权专利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做出的第24792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

 

【案件评析】:

专利权人对专利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关于本专利“使用状态参考图”、“使用状态图”认定持不同意见;同时专利复审委员会未采用整体观察、综合判断的方式进行相同或者相似判断。我所代理律师在专利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发表充分意见的基础上就《审查指南》的适用和《审查指南》关于“使用状态参考图”的规定进行了补充。

本案的法律适用和权利要求4、5不具备创造性进行了补充。

 

【案件要点】:

1、 域外证据的效力及公证、认证文件的程序应当符合法律规定;

2、 使用状态参考图并不是《专利法》所规定的“有关图片或者照片”,即《专利法》保护的范畴;

3、 产品数量上简单叠加,或者是产品的尺寸被整体放大或缩小并未对整体视觉效果产生显著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