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凯麦成功代理实用新型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案
2015-05-20

【案件简介】:

专利权人苏某某股份有限公司不服国家知识产权专利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做出的第22287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我所毛刘璟、王登远律师代理第三人参加了庭审,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国家知识产权专利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做出的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案件评析】:

专利权人认为专利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关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3、6不具备新颖性的认定错误;关于权利要求4、5不具备创造性地认定错误;专利复审委员会在第三人没有提提交任何证件且现有技术没有给出任何技术启示的情况下,直接认定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需要容易进行的常规选择,属于事后诸葛亮的判定。我所代理律师在专利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发表充分意见的基础上就本案的法律适用和权利要求4、5不具备创造性进行了补充。

 

【案件要点】:

1、  本案专利申请及授权时间处于原《专利法》施行期间,本案的审理处于2009年专利法施行期间,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制定的《施行修改后的专利法的过渡办法》,本案适用2001年实施的《专利法》。

2、  本专利的技术方案极为简单,本领域技术人员对公知常识的认知以及惯用手段的采用,采用在现实生活中存在,无需进行举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