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凯麦所助力客户推翻工程款“背靠背”条款 代理意见获仲裁委支持采纳
2015-08-18

   申请人浙江某钢结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请人”)与舟山某工程总承包人之间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凯麦所何丽青律师、李晶律师接受委托向舟山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并向仲裁庭提出案件代理意见。

 

   在本案中,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以总承包人取得建设单位的工程款作为其向分包人支付的前提条件,俗称“背靠背”条款。“背靠背”条款是建筑市场层层剥削的产物,但我国现行法律尚未一概否认其条款效力。此外,政府审计部门也对本次涉争工程进行了造价审计,其结论与却第三方中介机构的结论存在明显差异。

 

    上述两个问题系本案争议焦点,但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争议,不同的法院亦有不同的相关判决。但在凯麦所的努力下,舟山仲裁委全部支持了申请人的仲裁请求,否定了施工合同中工程款“背靠背”条款的效力,并同时不予采纳被申请人提出的“以政府审计结论作为强制性结算依据”的主张。

 

   现该案件即将进入执行阶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