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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工程“背靠背”支付条款与政府审计结论的效力
2015-08-28

    案例:浙江某钢构公司(分包人)与浙江某建设公司(总包人)因位于舟山的某政府大型工程而签订了《建设工程分包合同》,工程竣工验收并投入使用之后,总包人建设公司仍长期拖欠工程款。经钢构公司催讨后,建设公司回复:分包合同中约定,工程款必须在建设单位全额支付总包人后另行安排支付,现由于建设单位尚未全额支付,故不满足支付条件。此外,该工程虽经第三方造价审计,但由于政府审计与其结论不符,故不能按照该第三方结算金额确定造价。

    在本案中,所谓的“建设单位全额付款后才另行安排支付”的约定系典型的工程“背靠背”支付条款。由于建筑行业是完全的买方市场,容易滋生各类显示公平的“霸王条款”,其中又以“背靠背”条款最为典型。该条款的主要功能是将总包人的收款风险完全转嫁给分包人。需要承认的是:虽然“背靠背”条款是建筑行业层层剥削的产物,但在现行司法实践中确实没有一概否认其条款效力,在符合一定前提条件的情况下,其也是有效的。但在本案中,分包工程师在2008年9月通过竣工验收的,而在长达5年的时间里总包人都没有通过任何诉讼、仲裁的方式向业主主张工程款,当中是否有其他正式的催款行为,分包人亦不得而知。由于总包人怠于行使请求权的行为,已严重损害了分包人的合法权益,不符合民法的诚实信用原则。

    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一条之规定:“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按照该条的立法精神,总包人于业主之间的纠纷,不应当影响分包人的收款。此外,我国《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示范文本)》(GF-2003-0213)第19.5条亦规定:“分包合同价款与总包合同相应部分价款无任何连带关系。”由此可见,从国家部委层面来说,对于“背靠背”条款也并不支持。

    除此之外,最高院对于政府审计是否可以作为工程结算依据已出台了一系列司法解释,如:(2008)民一他字第4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如何认定财政评审中心出具的审核结论问题的答复》。因此本案的结算造价理应以第三方结论为准。

    本案已于近日由舟山仲裁委进行裁决,裁决书中否定了“背靠背”条款与政府审计结论,维护了分包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