凯麦新闻

浙江省首例“案外人向法院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案件分析会
2018-08-15

   8月15日,凯麦律师事务所在多功能会议室开展了主题为《案外人向法院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案例分析会。分析会由祝维雯律师主持,律所全体律师参与了此次分享会。

   祝律师首先简单介绍了案情,2010年3月,杭州某旧城改造公司与浙江某幕墙公司签订了施工合同。同年4月,幕墙公司聘用吴某作为此工程的项目管理负责人,之后吴某将工程转包给戴某。2016年6月,吴某与戴某、旧城改造公司三方签订补充协议,由旧城改造公司直接向戴某支付工程尾款,同时约定由温州仲裁委员会仲裁。2017年9月,温州仲裁委员会裁决杭州某旧城改造公司向戴某支付工程尾款900万元。作为浙江某幕墙公司的委托方,我所祝律师依据今年3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浙江省第一份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申请书。


  
   案情介绍后,在场的律师就本案的案件事实、法律关系、争议焦点、代理方案等纷纷发表了自己的观点,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适用范围进行了讨论。

   凯麦所案例分析会重在分析方法、思维模式、风险意识、综合概括等能力的培养与强化,旨在提升凯麦律师的执业素质与业务技能,努力为凯麦客户提供更优质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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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于3月1日开始施行。其中第九条规定, 案外人向人民法院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或者仲裁调解书的,应当提交申请书以及证明其请求成立的证据材料,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证据证明仲裁案件当事人恶意申请仲裁或者虚假仲裁,损害其合法权益;
 (二)案外人主张的合法权益所涉及的执行标的尚未执行终结;
 (三)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人民法院对该标的采取执行措施之日起三十日内提出。